企业家赢了!疫情返台居隔14+1天 他被迫住防疫旅馆怒控疾管署

▲彭天豪疫情期间自美返台,他不服疾管署强制人民入住防疫旅馆隔离14天,提出行政诉讼。(图/资料照)

记者吴佩蓁/台北报导

曾参与野百合学运的企业家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国入境台湾,由于当时疫情缓和,卫福部疾管署虽已解除三级警戒,降为二级,但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彭仍需入住防疫旅馆隔离14天,彭不服提出行政诉讼,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原处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及比例原则,判彭胜诉。案经疾管署上诉,二审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判决指出,彭天豪2021年8月22日自美国入境台湾,卫福部疾病管制署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规定,于同日开立「防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入境健康声明暨居家检疫通知书」,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在新北市深坑区某防疫旅馆内进行居家检疫(原处分)。彭于当天即入住防疫旅馆,并于9月5日解除隔离后,返家进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

彭不服原处分提起确认原处分为违法诉讼,他主张依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规定,该条款所称「居家检疫」,文义上是指于住家进行检疫措施,疾管署却将「居家」要件不当扩大解释为旅馆,已脱离文义;且在住家检疫,仍可透过电子围篱、电子监控等科技辅助,达到防止居家检疫者任意外出的目的,应无须强制在防疫旅馆内检疫。彭主张疾管署采用对人民权益侵害较大的强制入住防疫旅馆措施,有违比例原则。

对此,疾管署则辩称,世界卫生组织2020年2月11日发布防堵回国旅客检疫COVID-19病毒及隔离措施指引,针对隔离措施的时间建议应持续最长14天,才足以阻断病毒传播,故对于自感染区入境、接触或疑似接触人员实施隔离14天的措施,有其必要。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有关居家检疫规定,并非仅从狭义或形式上的「居家」概念理解,只要是可供受隔离者使用的特定空间,均属「居家」,主张原处分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律保留与明确性原则。

一审法官审理认为,原处分限定彭天豪于一定期间内在防疫旅馆内进行检疫,虽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第58条第1项第4款规定措施,但以0625新闻稿规范检疫方式及检疫期间部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另原处分命彭自2021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5日零时在防疫旅馆内进行检疫,其中因入境当日计为第0天不算数,其检疫期间已逾14日,不仅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检疫日数不符.也与卫福部0625新闻稿或卫生福利部颁布之公告的日数不符,认定原处分违反比例原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彭胜诉,事后卫福部不服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