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防疫物资 抵税分两种

依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企业捐赠给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可认列费用金额上限为营利事业所得额10%,另在营业税方面,因属于非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无法申报扣抵。

不过,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企业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对各级政府捐赠(包含公立医院),以及经财政部专案核准捐赠者,可享全额认列费用、不受金额限制。另依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若购买非本业及附属业务货物或劳务支付进项税额,可申报扣抵营业税。

官员指出,近期外交部的赈济乌克兰专户即为政府专案核准,企业捐赠给该专户等同于捐给外交部,可享全额抵减营所税优惠。

另近期因应本土疫情破5千例,不少企业也发起公益活动捐赠快筛给各地方政府或公立医院,同样可视为捐赠给政府,按快筛购入价格享全额减免营所税,也能申报扣抵快筛进货的营业税负。

举例而言,A公司在去年购买20万元及30万元血氧机分别捐赠给公立医院T及财团法人医院C,因对T公立医院捐赠20万元属对政府捐赠,其购买防疫物资进货营业税额可扣抵销货营业税额,而且今年申报营所税时可全额认列捐赠费用,不受金额限制。

但是A对于财团法人医院C捐赠的30万元,因为属于捐赠给机关团体,不能申报扣抵营业税额,而至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仅限所得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