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遭列管 可由第三人财产担保

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规定,个人欠税时,税局可针对欠税人名下相当于欠税数额财产先行圈定列管,如欠税人持有不动产,税局可能会先通知地政局禁止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即为禁止处分登记。

如果个人、企业要解除财产禁止处分,必须先缴清欠税或提供担保,税局才会通知各机关涂销禁止处分的登记,或是依照财政部1982年台财税第30397号函释规定,申请以第三人名下财产做担保。

官员指出,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国税局针对逾期缴税者每三日加征1%滞纳金,最多为30日加征10%,若超过了滞纳金期限,则由行政执行分署,采取强制执行。

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分署会优先查扣欠税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金融存款、其他债权等),还有欠税人对第三人的金钱债权,包括存款、薪资、其他债权等。换言之,执行标的并不限于遭禁止处分的财产。

不过,在查核实务中,欠税人多半会先赠与财产给配偶以顺利脱产,主要是依遗赠税法规定,赠与配偶免课赠与税,因此不少欠税人,借此无痛移转财产钻漏洞。

为防堵移转配偶以脱产的租税漏洞,财政部近期也预告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增订「防脱产条款」,只要个人欠税且行踪不明或名下无财产时,国税局即可指定「合并申报综所税的配偶」代偿欠税款,惟配偶为「无资力(年度所得未超过基本生活费额度或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可免列代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