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护岸崩塌妇骑车摔死 屏东县府须国赔265万确定
▲屏东县政府需国赔265万余元。(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饶姓妇人2017年11月间骑脚踏车出门,却被人发现陈尸在附近产业道路中的桥梁下排水沟。经过调查后,发现桥梁旁护岸因大雨而崩塌,久未修复,导致妇人骑车时摔落。家属请求国赔,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屏东县府有疏失,判准国赔265万余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3日驳回县府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7年11月23日,上午7时许,饶姓妇人骑乘脚踏车外出,但没多久,家属就接到通知,指称妇人摔落屏东县屏东市信和里某产业道路电杆旁桥梁,陈尸在桥梁下番仔寮区域排水之排水沟。
经过调查后,发现妇人疑似因为桥梁未设置护栏,桥面及路面又有高低落差,且与桥面接轨之护岸于2017年6月因豪雨崩塌后未经修复,最后妇人骑脚踏车经过时,才会从桥面与护岸接轨崩塌处跌落,最后陈尸在桥下。妇人的丈夫与4名子女不满,认为维护管理桥梁的屏东县政府,以及该地地主台糖公司均有疏失,因此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请求赔偿1千余万元。
法院审理时,屏东县府与台糖公司均拒绝赔偿。屏东县府辩称,该地为台糖所有,应由台糖负责赔偿;另外当时护岸崩塌后,县府就以混凝土进行灌注,防止继续坍塌,并无疏失;至于台糖则主张,出事的桥梁为屏东县府于1990年借地兴建,应该由屏东县府负责维护,与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桥梁确实属于公共设施,应该由屏东县府负责修护;而该桥梁护岸崩塌后,屏东县府虽以混凝土进行灌注,但护岸上仍有缺口,一直到事发后2周,屏东县府才于2017年12月5日发包护岸上加设L型驳坎工程,并于次年3月底才完工。因此可见屏东县府当时灌注的工程确有疏失,才会需要后续的整建工程,法院因此认定屏东县府须单独负担赔偿。
经过计算后,一审法院判决屏东县府须国赔265万余元,其中包含250万元精神慰抚金。案件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仍判决屏东县府须国赔265万余元。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3日驳回上诉,屏东县府须国赔265万余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