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借名”买房惹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出资方获得全部房款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发布一起兄弟间借名买房纠纷:弟弟小海称曾借哥哥小顺的名义出资买房,小顺却说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最终,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售房款全部归出资买房的小海所有。
王老汉与马老太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其中小顺系长子,小海系次子,小海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2001年,小海夫妇借用小顺名义买房,小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于小顺名下,相应手续原件由小海夫妇保存。该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及相应费用均由小海夫妇支付,房屋出租收益亦由小海收取。
2021年6月,赵女士代小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受人向小顺支付共计900万元,小顺通过转账向小海返还共计8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予返还。小海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顺向其返还剩余售房所得50万元。
庭审中,小海称涉案房屋出售后,小顺要求其放弃继承母亲遗产,作为返还售房款的条件,但自己放弃继承后,小顺仍扣留剩余售房款50万元。小顺则辩称,涉案房屋系自己的合法财产,为拆迁安置所得。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其作为兄长向小海支付的850万元,系为解决家庭继承纷争而达成的合意,剩余售房款50万元是还未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还在搁置当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海与小顺之间虽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均由小海夫妇支付,房屋交付后即由二人居住使用并缴纳费用,房屋出租收益由小海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手续原件均由小海持有,赵女士认可小海与小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双方亲属关系,可以认定小海与小顺之间就小海借用小顺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达成过合意,双方实际上成立了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小顺虽辩称双方已就小海仅收取850万元售房款达成过合意,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在认定双方之间已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小海同时作出放弃其对母亲名下房屋中其所享有的继承权益及涉案房屋中50万元售房款的意思表示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小顺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
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基于借名买房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应归小海享有,现涉案房屋已被出售,小海作为实际购房人有权收取相应的售房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小顺支付小海剩余售房款50万元。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