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调查:银行鼓励小微企业尽早设立账户,信息泄露顾虑已有解决方案

10月25日,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下称“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试运行。截至当日17时,平台访问量已逾5万次。

据悉,信息共享平台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共同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建设运行维护任务,全国统一集中运行,按照开放共享、实时互动、按需调用等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推动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目前,参与首批试运行服务的金融机构达到31家,涵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与信用社等。

“本周以来,我们在鼓励中小微企业前往信息共享平台设立自己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账户并输入相关资金流水数据,让银行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业务资金周转特点,作为提升授信信贷额度、拓宽信贷融资渠道的新依据。”一位股份制银行小微金融部门人士告诉记者。

91科技集团董事长许泽玮向记者表示,信息共享平台的上线试运行,在有助于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践行小微金融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随着信息共享平台聚合众多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资金流动数据与经营状况,将赋能金融机构更全面地评估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小微融资效率与降低小微融资成本。

信用信息报告涵盖中小微企业多项对外资金往来信息

一直以来,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与融资贵,主要受两大因素影响,一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又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导致银行受制信贷风控而不敢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二是中小微企业的业务管理规范性较低,未必能提供连续性、稳定性的资金周转流水数据与高质量财务数据,导致银行难以从财务端全面评估中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只能设定更高贷款利率对冲潜在的信贷风险。

记者获悉,尽管近年越来越多银行通过调取中小微企业的征信报告,作为增加信贷投放的新依据。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小微企业征信报告主要聚焦他们的信贷类交易数据(包括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出现过贷款逾期偿还等),导致众多缺乏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俗称“信用白户”),仍然遭遇较大的融资难困局。

许泽玮向记者表示,当前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是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信息不全面与信用信息缺失。由于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管理相对不规范,其财务信息往往不够标准与透明,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相对有限,加之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变与交易形式多样,导致银行难以准确评价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业务发展前景与资金使用效益,令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趋于谨慎。甚至有些中小微企业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与隐性负债,银行也未必能全面掌握,进一步导致他们的小微信贷风控策略趋严。

业内人士指出,信息共享平台的面世,将有效解决“信用白户”的融资难问题。因为它通过建立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丰富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档案,与现有的小微企业征信报告形成互补,令金融机构能全面地掌握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周转状况与资金收支特点,结合它们以往的还款履约状况,提供针对性的信贷支持方案。

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过程中,已有数据提供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数据规范、加工需求及产品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小微企业递交的资金流数据进行客观加工整理,生成《中小微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样例。

记者获得的相关样例显示,中小微企业在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展示其账户资金状况,以及其六类资金往来情况。

其中,账户资金情况包括中小微企业月度或季度的收支与余额情况,以及现金存取情况。

其六类资金往来情况,若按交易对手优先次序分为“与公共机构资金往来”“与同名账户资金往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往来”“开户机构代理资金往来”“与开户机构资金往来”“其他资金往来”。

其中,“与公共机构资金往来”是指交易对手能被数据提供机构判定为公共机构或公共事业缴费的资金往来。公共机构类型分为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税务、社保、公积金及其他共八类;“与同名账户资金往来”是指交易对手名称与信息主体(即中小微企业)名称相同的资金往来;“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往来”是指中小微企业借助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所属的支付平台为资金渠道的资金往来;“开户机构代理资金往来”是指根据与信息主体签订的代理协议,开户机构代理信息主体完成的资金往来;“与开户机构资金往来”是指交易对手是开户机构的资金往来;“其他资金往来”则是企业资金往来中剔除其他五类后的资金往来,主要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往来,如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的资金往来、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等。

通过加工整理这些资金往来数据,数据提供商还在《中小微企业账户资金流信用信息报告》样例展示某些数据分析结果,包括在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内,中小微企业最大交易对手的资金交易汇总状况;其与资金进出金额前十大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交易笔数与交易金额占比等;中小微企业的资金交易趋势与资金交易集中度等。

在上述股份制银行小微金融部门人士看来,信息共享平台所呈现的中小微企业更多类型资金周转数据,将有效解决银行信贷审核过程的两大痛点,一是填补银行对小微企业资金流数据采集不足的短板,二是让银行更全面地了解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易频率与特点等信息,可以更精准地掌握中小微企业的还款能力与未来资金流周转状况,实现更精准的授信放贷与信贷风控举措。

中小微企业数据泄露顾虑已有解决方案

上述股份制银行小微金融部门人士指出,在鼓励中小微企业前往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自己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账户,他发现不少中小微企业的最大顾虑,是数据泄露与数据被滥用。

“尤其是不少中小微企业担心,一旦贷款中介掌握了这些数据,就会主动找上门,以帮助他们获得大额低息贷款的名义收取高额服务费,导致他们的融资成本不降反升。”他告诉记者。

他对此做了大量解释工作,一是信息共享平台与所有信息提供机构、信息使用机构都是通过金融专网、以应用程序接口方式连接,信息共享平台本身不收集、存储任何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信用信息,所以这个平台自身很难出现所谓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息泄露风险,二是中小微企业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才可以登录自己的数据账户,在这个数据账户内,中小微企业可以按需开展授权、查询、异议、咨询等业务活动,在自主保护自己数据隐私的情况下推动资金流信用信息流转应用。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障信息安全且不被滥用,信息共享平台做了多重信息安全防范设计,一是采用严格的身份验证手段确保信息安全,比如市场监管总局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与公安部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先对企业法人身份、法人代表、或授权操作人员进行双重身份认证,确保只有中小微企业自身才能登录自己的数据账户;二是整个信息共享平台强调“信息不使用不出域,无授权不调用”,即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只有出现使用需求时,才会从信息提供机构处调用,若没有使用需求时,上述信息将存储在信息提供机构处,不会存储在信息共享平台端;且信息提供机构只有得到中小微企业明确的委托提供指令,以及对信息使用机构的明确授权后,才能允许后者调用相关小微企业资金流数据。

上述股份制银行小微金融部门人士指出,这符合相关部门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一直强调的“最小必要信息共享原则”,且小微企业在这个信息共享平台里,有权按需对不同金融机构“开放”不同的现金流周转信用信息数据,只需满足各家银行的授信资料采集要求即可。

西方国家中小企业资金流信息共享“效果不一”

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立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面,西方国家已有先例。

2015年,英国出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条例》,强制要求9家大型银行在获得当地中小企业客户许可的前提下,将所有中小企业客户(年收入不超过2500万英镑的企业)的往来账户资金流信息、信贷账户还款信息按月报送给指定征信机构,以此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档案,助力其他金融机构对这些中小企业开展全面信贷评估,拓宽后者的融资渠道。

此后,欧盟也发布政策,在本人(包括个体商户)自愿原则下,向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开放个人客户的资金流信用信息,助力个人获得更多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

2019年以来,美国数据聚合商一直在推动银行端个人资金流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着手解决中小微企业、个人、个体商户在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环节普遍存在的信息敏感度高、授权获取难、信息按需分享操作挑战大等问题。

上述股份制银行小微金融部人士告诉记者,就实施效果而言,西方国家的上述举措一方面令当地个人、个体商户、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明显拓宽,融资效率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他们的信贷服务获得感还有待提升,尤其在欧美央行启动加息周期后,不少具备一定经营实力的中小微企业感受到银行放贷利率“水涨船高”且难以接受,宁可选择发行垃圾债解决融资问题,更多个体商户干脆寻找提供一定时间免息还款服务的信用卡融资服务作为筹资渠道。

在他看来,在中国,多数小微企业与个体商户仍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获得资金,且银行的小微贷款利率低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信息共享平台的上线试运行,有望进一步打通银行与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在资金流、合同流、商品流、发票流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令后者得到更高效的信贷融资服务。

许泽玮向记者表示,在提升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方面,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优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全国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与整合更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鼓励更多中小微企业补充自身的资金流信用信息等。此外,相关部门还可以持续优化信息共享方式,灵活采取多种共享方式并加强数据质量的协同治理,深度开展信用信息开发利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全面提升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