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对部分航空航天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中新经纬5月30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30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明确,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为制造下列任一物项而专门设计用于钛、铝及其合金超塑成形/扩散连接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3200010、8204110010、8204120010、8205400010、8205900010、8206000010、8480419010、7326901910):

(1)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

(2)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

(3)为航空器结构件或航天器结构件专门设计的部件;

(4)为航空发动机或航天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二)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等涡轮构型部件所需高温合金的定向晶或单晶铸造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54301010、8454309010)。

2.专门设计用于制造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叶片、导向器、机匣等涡轮构型部件的精密铸造中间产品(包括陶瓷型芯、蜡模模组、型壳),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制造上述中间产品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6903100010、6903200010、6903900010、6909110010、6909120010、6909190010、8480490010、8205900020、8428909030、8480600010、7326901920、7616991020、9031809081)。

3.专门设计用于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的高温合金、钛合金或金属间化合物等材料的盘片固态连接所需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205900030、6804219010、6804229010、8207201010、8207209010、8207300030、8480419020、8466200010、7326901930、9031809082)。

4.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5.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2、3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三)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

1.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80719020)。

2.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3.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上述1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

1.断裂强度≥40cN/dtex、初始模量≥1600cN/dtex且未加捻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402491010、5501900010、5503909010)。

2.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软质无纬布叠层(不经加压)在面密度≤5.3kg/m2的情况下,防1.1g标准模拟破片(17格令模拟破片FSP)V50≥700m/s(按照GJB4300A-2012附录B《弹道极限V50试验方法》测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5806409010)。

3.生产上述1、2所列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上述公告发布后,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有关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应询答记者问。

问:5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了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请问中方此次出台出口管制政策,有什么考虑?

答:5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航空航天、船舶领域的特定模具等装备及软件、技术,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上述政策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特定模具、特种纤维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系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借鉴国际做法,并根据自身需要,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旨在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政策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出口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予以许可。中国政府坚定维护世界和平和周边地区稳定,保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合规贸易发展。同时,反对任何国家和地区利用来自中国的管制物项,从事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活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