煞到「豆花妹」!桃园男到店盯哨狂示爱 她吓到声请保护令…

煞到「豆花妹」!桃园男到店盯哨狂示爱,她吓到声请保护令…。(示意图/shutterstock)

桃园一名廖姓男子因欣仪豆花店女店员小美(化名),自2021年10月起,不断向对方示爱,邀约「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或以跟踪、打电话等方式骚扰,小美不堪其扰,决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桃园地院法官审理,认小美确有继续受廖男为跟踪骚扰行为之危险,为保障小美权益,故应核发保护令为适当,并定有效期间为1年。

据判决书指出,廖男自2021年12月起为豆花店常客,因欣仪女店员小美(化名),于去年10月17日起,借故向其表示爱慕并询问联络方式遭到拒绝。但廖男仍不死心,于翌日前往豆花店询问小美:「要不要跟我出去走一走」,依然被拒绝;廖男又于19日拨打店内电话找小美。

同年月20日早上10时许,廖男再度至豆花店前徘徊,虽经店长报警请其离开,但廖男仍坐于自小客车号内守候,直到晚上8时30分许,廖男走进店内呼叫小美;21日廖男又再度至店内寻找小美,并频频囔囔着「我爱你」;23日晚间又于店前盯哨守候,不肯离去,使小美心生畏怖,决定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法官经查,小美主张廖男有跟踪骚扰之行为,有调查笔录、案件照片等件附卷为凭,复为廖男于警询中所自陈不讳;又廖男于去年10月21日收受书面告诫后,仍持续以盯梢、守候等方式接近小美之工作场所,可见其至同年月28日止仍对小美持续为跟踪骚扰行为之情事,且行为违反小美意愿,并使其心生畏怖,且已影响其日常生活。因此小美声请保护令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法官裁定如下:

一、相对人不得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被害人行踪。

二、相对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随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被害人之工作场所(地址详附件)。

三、相对人不得以电话对被害人进行干扰。

四、相对人不得对被害人要求约会、联络或为其他追求行为。

五、相对人应远离下列场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之工作场所(地址详附件)。

六、本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