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布8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近期查办的各地学校在规章制度不落实、设施设备不完善、清洗消毒不达标、进货查验不严格、从业人员不规范等方面的案件,集中公布8起典型案例。
这8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主要有:
—— 案例1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高平市某小学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27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高平市某小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本,未按照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高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是企业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查,发现并有效解决风险隐患的重要措施。本案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本,反映出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本案警示了校园要加强自身主体责任意识,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络。
—— 案例2 ——
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平顺某教育学校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2日,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平顺县某教育学校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领导轮流陪餐记录只登记到2024年3月6日,陪餐制度流于形式。
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平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陪餐制不仅关乎学生用餐安全,而且能够体现学生和家长对于学校的信任。本案当事人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领导轮流陪餐制度,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学校主体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3 ——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阳泉某幼儿园
未按规定对餐具未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3月15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泉市城区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碗)清洗消毒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4 ——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古交某小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2024年2月29日,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古交市某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加工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是学校食堂食品生产经营的具体执行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可能引发不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提醒学校供应链条相关单位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各环节规定,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谨防产生侥幸心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
—— 案例5 ——
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尖草坪区某小学
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完善案
2024年5月17日,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某实验小学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未设置更衣间、操作间门口防蝇帘有缝隙。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尖草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案例6 ——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垣曲县某幼儿园
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完善案
2024年5月23日,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垣曲县某幼儿园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的原料库没有设置相应的防鼠设备或设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 案例7 ——
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左权某幼儿园
使用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左权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园厨房存放并使用的生姜、蒜发霉变质,“汇源泉”香醋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没收腐败变质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以食材贮存管理为聚焦点,食品原料保管不当难免会发生霉变,“霉变”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容易被破坏,使食品具有较强的毒性,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或者其他疾病。特别是在学校食堂这种高风险区域,如果学生误食,可能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通过行政处罚,责成学校强化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案例8 ——
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迎泽区某幼儿园
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且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14日上午,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太原市迎泽区某幼儿园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且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八)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行为,落实食品安全溯源,加强主体责任意识,让学校及校园内、校园周边相关食品经营主体提高对校园食品安全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