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重型货车和自行车碰撞 骑自行车者被碾压致死

(原标题陕西一重型货车自行车碰撞 骑自行车者被碾压致死)

被告人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9********,汉族高中文化西安**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门某某独自驾驶陕A****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老雁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村口时,将前方同方向右侧骑行自行车的秦某某碰撞碾压,造成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秦某某系被行驶过程机动车外力作用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及脊髓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结论

5、被告人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门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门某某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