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车祸算职业伤害? 劳动部举1案例:有争议可提审议

▲上班时间涌入车潮。(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

记者廖婕妤/台北报导

劳工在上下班途中,若是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就视为职业伤害,但要注意的是,可能会因为个案的情况不同而产生差异,劳动部指出,若是劳工对于劳保局核定事项不服,可向劳动部申请争议审议。

劳动部表示,职业伤害原以劳工因劳动场所或作业活动及职业上原因所造成的伤害为限,但劳工因为工作关系,必须往返日常居住处所与劳动场所之间,或在2个劳动场所间往返,此历程与工作本身紧密接连,不可或缺,因此,将通勤途中遭遇事故发生伤害,视为职业伤害。

不过,劳动部指出,如有伤病审查准则第17条规定的重大交通违规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为,则非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保障范围。

劳动部举例,社会新鲜人小明顺利找到工作后,为上下班交通方便,以机车为代步工具,某日骑机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受伤,于是向劳保局申请职业伤病给付;经劳保局审查,小明因为没有驾驶车种的驾驶执照驾车,所患不得视为职业伤害,因此核定所请职业伤病给付不予给付。

对此,小明不服,向劳动部申请劳工保险争议审议,主张其有通过监理所机车驾照考试,因临时另有要事未缴费领照便先行离开,但考试及格应视同领有机车驾照等语。

经劳工保险争议审议会审查,小明发生事故当日是骑乘「普通重型机车」而未领有「普通重型机车」驾照,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职业伤病审查准则第17条第2款规定,「未领有驾驶车种之驾驶执照驾车」,不得视为职业伤害,劳保局核定小明所请职业伤病给付不予给付,并无违法或不当,审议会因此驳回小明的申请。

劳动部强调,以上述个案为例,小明虽是在上班时间、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条第1项第1款、第50条第1项后段及第53条第14款规定,就算小明通过机车驾照考试,在尚未领取驾照前仍不得驾驶机车,否则即属未领有驾驶车种之驾驶执照驾车。

劳动部也说,为审议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争议事项,设有争议审议之行政救济制度,民众若对于劳保局有关上述保险之核定事项不服,认为自身的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时,可以填具「劳工保险、就业保险、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争议事项审议申请书」,向劳动部申请争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