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八条

(原标题:《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八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八条】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