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青论坛》酒驾上路等同杀人未遂(陈东伯)

防范酒驾肇祸,高雄警连8天大执法,局长黄明昭加码宣示:「防酒驾勤务没完没了」。(石秀华摄)

当酒驾上路等于杀人未遂时,还会有多少人会明知故犯?酒驾行为人等同现行犯,按《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一项「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又会有多少人会出手制止防止意外发生?

美酒是过去诗人不可或缺的寄情之物,在似醉非醉中,创造不少佳作,如李白诗「…将进酒,杯莫停…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台湾酒国文化,豪饮习惯多少承继中国文化使然,对照法国人品酒,我们无论多昂贵或便宜的红白酒、威士忌等,几乎都干杯一饮而尽,以借酒助兴或解忧。在行之有年的饮酒文化中,政府为防止悲剧一再上演,不断宣导「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人小孩都知道的一句话,然酒驾肇事还是让不少家庭心碎,酒驾零容忍是所有人民心中的期盼,谁也不知下一个会不会是自己,修法似乎也无法达到吓阻效力,必须通盘检讨,不只讨论重罚,更应从行为时着手预防,重罚之下只会有更多的莽夫一再出现,而事后的惩罚仍无法弥补已经受伤害的家庭。

据统计,110年1月至10月酒后驾车肇事达6912件,死亡人数261人,受伤人数8681人,虽案件数与死伤数逐年下降,鉴于酒驾经常酿致严重交通事故,政府除加强宣导及严加取缔外,更应完善修法,严刑峻罚,以遏阻酒驾事件发生。法务部长蔡清祥就曾表示,以「不确定杀人故意」刑度加以处罚酒驾上路者,但未经立法院通过;立委仅以修正《刑法》第185-3条刑责,将酒驾致人于死刑责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5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修改为「1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及加强处分手段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将酒驾列为须依法没入车辆的违规态样进行修法,上述两修正案于今年五月一读通过,但至今仍然牛步推动。

若以近日高雄黄男酒驾致死案件来看,按现行《刑法》第185条-3第二项最高刑度为十年有期徒刑,修法后,可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取缔酒驾时,那些未肇责者,仅能因酒驾超标,按第185条-3第一项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让酒驾者存有侥幸心态,但若以杀人罪论,从行为时加以吓阻,一旦酒驾上路,就算未肇责,也具有杀人未遂之可能论处。

刑罚法之目的,不是在于处罚多重,而是刑法之设计能吓阻及预防犯罪行为发生,若立委诸公们常陷入「罚责相当」与「比例原则」讨论,何不思考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公平何在。酒驾零容忍是任何人都不该为酒驾行为人找任何借口,酒驾上路行为等同「不确定故意杀人」,于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诉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中就曾载明,以杀人不确定故意为由,为我国首宗酒驾致死以杀人论罪确定个案,若部分立委还在为乡民担心吊扣驾照2年,没收车辆影响生活和工作等,而延滞修法目的,何不利用时间协助宣导酒后不开车、骑车,就不会招致罚责。

政府既然能将「地制法」及「总预算案」迳付二读,酒驾修法是否能比照,加快速度迳付三读,且可采纳蔡清祥部长建议,以「不确定杀人故意」刑度加以处罚,及「5年内酒驾累犯刑期加重至最高无期徒刑或没入车辆」是否有必要延长年限或取消年限,令酒驾累犯终身不得考照驾车?

(作者为辅大学士后法律系、台湾师范大学休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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