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司私会女下属!两家庭互告 她辩:迫于权力「半推半就」

上司私会女下属,在车上接吻、拥抱,甚至发生性行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屏东2对夫妻陈女与李男、周女与林男;而李男是周女工作的上司,2人因发生婚外性行为,李男因此被林男提告侵害配偶权,须赔偿33万,李男收到判决书时被老婆陈女发现,陈女因此也对周女提告,求偿60万,法院审理后判赔30万,可上诉。

陈女主张:她与李男是夫妻;被告周女与林男是夫妻。而周女与陈女的丈夫李男是同事,周女明知李男有老婆,竟自110年6月至8月间与李男有拥抱、亲吻还发生性行为。经周女丈夫林男于111年10月18日以侵害配偶权,对李男提起诉讼,请求李男给付50万元,屏东简易庭认定李男确有不法侵害林男之配偶权,而判赔33万元确定。而陈女于李男收受另案判决后始知上情,认为周女侵害陈女配偶权、名誉权之情节重大,更严重侵害陈女身分上之法益,故请求周女赔偿60万元。

周女则以:她确实与李男有亲密行为,然系因李男为其工作上之上司,担心工作上恐受不利益,且亲密行为地点均位于车上,具有一定隐密性、不公开性,因而不敢断然拒绝李男之接吻、拥抱,甚至发生性行为之要求,担心若不从,李男会告知周女配偶及公司同事,于是半推半就与李男有多次亲暱举动,周女主观上并不具侵害原告权利或利益之故意。

且被告周女亦曾向公司申诉李男于工作时有性骚扰之行为,虽最后认定李男在店内对被告未有性骚扰之行为,然调查过程未让被告与李男对质,亦未询问其他店内同事相关情形,调查程序相当草率,且调查完毕后李男即被调离,显见李男确实有对被告有性骚扰行为之嫌疑。由此可见,李男要求与周女为亲密行为时,周女亦基于同一原因不敢不从。

法官检视2人对话,李男传讯「怎么不见了」、「不回应是?」,周女回讯「我差点要家庭革命了」、「太恐怖了」,李男又回讯「那还是不要聊了」,周女再回讯「真的」、「你差点就要养我了」,李男再回讯「所以他有看到?」;可见并非如周女所述处于被动之状态。

法官审酌,原告主张其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请求被告负损害赔偿责任,自属有据。再者,被告无法证明与李男发生性行为有违反其自由意志决定,无论其于本件侵害原告配偶权之行为,是否系因李男所诱发,均不影响其应负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故认被告侵害原告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情节应属重大。斟酌两造前述学经历、身分、地位、经济状况,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慰抚金30万元,核属正当有据,逾此部分之请求,尚无可采。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