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委会想赚外快!出租「外墙、公设」 少做1事恐违法

▲大厦管理委员会出租外墙、游泳池、KTV交谊厅等公共设施租金收入,核属销售劳务 。(示意图/记者张雅云摄)

记者陈致平/采访报导

新建案推陈出新,不少建商为吸引买气,主打社区设有游泳池、棋艺室、KTV交谊厅等休闲设施。然而,住户实际入住后,相关维护费用随之大幅增加。为增加管理基金财源,一些大楼管理委员会开始将大楼外墙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利用公设使用率偏低的时段开放予非住户使用,并按次或计时收费。税务专家提醒,这类收入均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以免触法受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若管理委员会以其名义与他人订立租赁契约,出租大楼外墙、屋顶、阳台、游泳池及KTV交谊厅等公共设施,或向非住户使用者按次或计时收费,所得租金若纳入管理基金使用,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3条第2项规定,属于销售劳务,应依第28条办理税籍登记并依法课征营业税。。

高雄国税局进一步举例说明,某大楼设有游泳池、健身房与KTV交谊厅,其管理委员会为增加基金收入,在住户同意下,将游泳池与健身房开放予非住户使用,并按次或计时收费。该收入即属该管委会的销售劳务,依法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新兴稽征所补充说明,对于尚未办理税籍登记的社区管委会,若首次查获,将以辅导方式协助补办登记,并非立即处罚。此外,若每月出租公设所产生的营业额未达10万元,属免税范围;若超过10万元但未达20万元,则须依1%税率按季课征营业税。提醒社区应审慎评估财务规模与税务义务,以免误触法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