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拉夫劳伦的八年“POLO”之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高江虹 实习生 陶畅 北京报道
近日,拉夫劳伦Ralph Lauren宣布,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案中取得重大法律胜利,长达八年、打了600场官司的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阶段性好结果。
此次赢得胜利的案件,拉夫劳伦的起诉对象是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华豪实业有限公司以及罗定市雅斯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它们被指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POLO”、“POLO SPORT”、“POLO GEAR”及“POLO POLO SPORT”等商标,严重侵犯了Ralph Lauren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过审慎审理,最终判决上述被告方构成商标侵权,必须立即停止一切侵权活动,包括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停止销售带有近似商标的商品。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法院还判处被告方支付累计2000万元的赔偿金,这一数额远高于商标法规定的上限500万元,这也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件中获得最高赔偿的案件之一。
目前只是一审判决,被告方有可能还将继续上诉。不过这场短暂性的胜利对于Ralph Lauren来说,却是一次重要的维权突破,也将深刻警示那些试图在品牌边缘游走、打“擦边球”的企业。
这场长达八年的商标权纠纷案,简而言之就是一场围绕“POLO”的“战争”。
Ralph Lauren品牌称其为“POLO”标志的商标注册人,其中“POLO”系列商品是拉夫劳伦设计的第一系列休闲服装,自1967年推出以来深得全球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的欢迎,“POLO”品牌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也很快成为了知名商品。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Ralph Lauren公司旗下有一系列“POLO”的商标已经在华注册,其中最早的商标注册可追溯到1986年6月17日,注册时长已经超过30年,而被告清远华豪公司、广州华豪公司、雅斯公司共同辩称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被告声称其根据《牛津现代英汉双解大词典》《新世纪英汉大词典》《英中服装辞典》《世界服饰词典》中的解释,“POLO”一词翻译为“马球”“类似马球的运动”等。而三被告提交的多份商标行政文书显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POLO”一词属于固有词汇或不会与三原告的相关商标近似。
早在2016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 10396786 号“POL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记载到被异议商标“POLO”与引证商标“POLO BY RALPH LAUREN”“POLO RALPH LAUREN”虽均含外文文字“POLO”,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区别,且“POLO”为英语中固有词汇,是一种常见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名称,不具有独创性,故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2017年上海服装行业协会也同样表示,POLO服装(服装行业及消费者也称之为“POLO 衫”)最早源于贵族打马球时所穿的服装,POLO服装进入中国历史已久,在服装市场POLO衫逐渐演变为一种休闲服装的代称,经典POLO服装可以是长袖或短袖的休闲风格服装,在服装行业“POLO 衫”一语被服装商以及消费者所广泛使用于指代休闲服装。
然而,Ralph Lauren对此并不买账。他们坚称自己是“POLO”标志的商标注册人,为此,Ralph Lauren还引用了多份法院的民事判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第 128 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Ralph Lauren的经营和宣传,其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与显著性;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第113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Ralph Lauren拥有的“POLO”“POLO BY RALPH LAUREN”“RALPH LAUREN”、马球选手图形等七个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十分熟悉的品牌,该商标在相关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3)第 215 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Ralph Lauren的第 278874 号、第 527802 号及第 2021511 号注册商标经其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而从第三方调研机构的数据来看,消费者也普遍认为“POLO”与Ralph Lauren有直接关系。2017年3月,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出具《某品牌市场调查项目——关于知晓度测试的报告》,其中记载,2017年1月16日 -1月25日,3月4日-3月6日期间,在上海对300位受访者进行拦截访问,调研结果显示,73.7%的受访者认为图片“POLO”中的标识属于“Ralph Lauren ”品牌,68.0%的受访者认为图片“POLO”中的标识属于“Ralph Lauren”品牌。
对此要客研究院院长周婷指出,“POLO”虽然是固定词汇,拉夫劳伦将这一标志性的词汇用于其关键性知识产权在部分场景下是可以的,前提是基于独创性的,具有明显差异化定义的,不被消费者与常用词汇属性混同的一些使用条件下。
负责Ralph Lauren案件的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芷琳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POLO衫是一种服装设计的版式,它可能不属于某一家企业所专有的,但是对于拉夫劳伦来说,更应该是品牌的设计以及品牌标志性的LOGO等,这些都会与其他品牌形成一个鲜明的区分。”
由此可见,可见“POLO”一词虽为固定词汇,但在Ralph Lauren中国市场和全球市场多年的宣传中,其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根据我国商标遵循的“申请在先”原则,整场案件的首要关键点就在于“假POLO”到底从何而来。这要追溯到2013年10月25日,一家坐落在美国纽约使丹顿岛硅尼大道66号名为美国波罗的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几个有争议的POLO商标、并获得了国家商标局的核准。
其实就在授权公告期间,Ralph Lauren便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但当时商标局认为,波罗公司申请注册的几个商标在读音及整体外观上与Ralph Lauren引证的“POLO”、“POLO BY RALPH LAUREN”等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遂予以了批准。
获得商标注册后,美国波罗公司便开始了其商标授权的“游戏”。2016年,美国波罗公司授权清远华豪公司使用该商标,清远华豪公司又进一步将该商标授权给广州华豪公司和雅斯公司。这一系列复杂的授权操作,让假“POLO”在市场上迅速扩散。
不仅如此,美国波罗公司还玩起了商标的“转让游戏”。2016年8月13日,“POLO”、“POLO SPORT”商标由美国波罗公司转让给了爱驰皮件公司;随后,该商标又转让给了广州爱驰服饰有限公司。虽然商标的主人变换,却都继续授权清远华豪公司使用该商标,并衍生出其他的变体。比如第13431002号、第22147086号、第38643289号、第9145076号等商标,多是在POLO SPORT的基础上做不同颜色、字体和形式上的变化。
这种“转让+授权”的模式,让假“POLO”在市场上遍地开花。相关资料显示,POLO SPORT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出600余家店铺。Ralph Lauren法律团队透露,其从一审走到二审累计处理的案件接近600个。
不过在拉夫劳伦法律团队的努力下,除了第 3301575号商标,其余多个争议商标于2022年被国家商标局撤销。这意味着,三被告在2022年之后使用的所有商标内容,都是直接侵权行为。
而从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看,Ralph Lauren的“POLO”也更具说服力。西交利物浦大学教授郭剑光表示,中国已经加入WTO二十余年了,而早在1980年,中国就加入了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以外国品牌在中国注册,除了受中国法律保护外,也会同样受到WIPO制度上的保护,这也就意味着POLO在国际组织认定的来源要比美国波罗公司早得多。
事后证明,我国也调整了此前的争议做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2 年 8 月 6 日撤销了第9145076号POLO SPORT的商标。同期被撤销的还有多个相关相似商标。
周芷琳表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包括熟知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都是在不断学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国际多边条约的过程中,“这也就意味着国外许多商标也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而且如果品牌所在国是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话,那在我们国家也是有商标申请优先权的,但可能需要一定的条件,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条约所规定。”
除此之外,这场案件累计2000万元的赔偿金,也成为大众困惑的问题,原则上这一数额已经远高于商标法规定的上限500万元,周婷和郭建光却都认为这个金额并不高,且惩罚力度偏小,相对于侵权者日销量二百件所获得的利益,简直微不足道,甚至不会产生震慑效应。
周芷琳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赔偿数额最多的确为500万元,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法院会酌定一个更高的赔偿数额,拉夫劳伦案就是一个典型,即便被告的实际侵权获利难以确定,但是明显能够证明出他们的获利是超出500万元的。
看起来案件已经“真相大白”,但市场上“真假POLO”的问题依旧还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调研时发现,目前在淘宝、京东电商平台搜索“POLO”这一关键词,虽然会有引导性指向Ralph Lauren,但其产品也包含了许多其他品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POLO衬衫”、“POLO工作服”等产品,价格参差不齐,且销量都不低,平均销售量均过千。
值得留意的是,在京东、淘宝平台搜索“POLO SPORT”店铺时,虽然并未出现指定店铺,但是却出现一些名为“POLO WALK”的品牌店铺,经查询这些店铺均不是Ralph Lauren与之相关的企业,且粉丝数量均在30余万人,目前三家店铺仍在正常经营,有趣的是,在记者询问三家店铺的人工客服时,其回答相对一致,都表示其与拉夫劳伦没有关系,是国产品牌。
对此,要客研究院院长周婷博士表示:“从商标角度来讲,如果容易被混淆为POLO Ralph Lauren品牌的,可以视为侵权,如果只是作为产品类别,不应该视为侵权。”西交利物浦大学郭建光教授则指出,POLO一词翻译本为马球,是个字典里查到的普通英文名词,但是其如何应用是重点,如果只是用于普通书写,这当然不包括在知识产权法律概念里;但如应用在商品市场推广销售、包装,而与原商标的应用大部分相同,导致消费者认为是Ralph Lauren,那这明显犯了侵权行为。”
虽然这场持续八年的商标侵权案看似要走到尾声了,但实则不然。这次宣判仅为一审结果,若被告三方认为其仍没有侵权行为,将会继续上诉,直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这意味着,未来双方交锋还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