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工资标准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近日裁定,在劳资纠纷案件中,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约定无效。

法院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作为工资支付标准。案件中,原告周某主张其月工资4.5万元中的2.5万元以USDT形式支付,但法院认定该约定违反法律法规,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周某1万元。法官提醒,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以人民币支付,以确保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