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指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旨在有效维护我省正常医疗秩序,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

通告称,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通告明确,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此外,通告在附件中公布了《云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名录中禁止携带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名录中限制携带的物品除了各种刀具、器具,还包括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打火机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本报记者 孟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