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沈阳出租车!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沈阳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草案》规定,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由过去的“最长不超过6年”延长为“最长不超过8年”。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经巡游服务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其他规定的条件。
被吊销巡游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修订草案》对巡游出租车的外形和内部设施也进行了细致规定:
车身颜色式样为上下双拼色;
市内上白下黄;
区域性运营车辆车身颜色应有别于市内车身颜色,由各县(市)及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巡游出租车须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座垫套等营运设施;
安装巡游出租汽车防伪标识;
定放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电子服务监督卡;
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
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等车载终端设备。
在运输服务质量方面,《修订草案》也做出了要求:
巡游出租车应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保持车容卫生整洁、仪表整洁、规范着装、文明服务;
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
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不得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待租或者载客;
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按照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服务设备;
位于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指定区域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
载客途中不得接听、传播与营运无关的信息;
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
运送乘客夜间出城或者去偏僻地区,应当到就近的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服务管理规范。
来源: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