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金融机构涉刑案件,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明确重大案件定义

红星资本局9月7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案件的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办法》对“案件”给出明确定义,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在管理流程上,《办法》要求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例如,《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 王田

编辑 邓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