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宪法法庭还值得信任吗?(孙远钊)
司法院宪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条件合宪;图中为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郭吉铨摄)
无论赞成死刑与否,既然宪法法庭已经做出了判决,那就是新的法律了,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然而所谓「真正的魔鬼在细节」。一旦到了执行层面,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应如何具体落实?谨就判决主文的几个部份就教于司法院:
一、「以死刑为最重本刑部分,仅得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法庭使用了两个「比较级」或「最高级」的修饰语:必须是犯罪情节「最」严重、程序属于「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然而这是要拿什么与什么来相比?
本来程序的「正当」与否应该是道「是非题」,黑白分明。于今才豁然惊觉,原来刑事诉讼程序竟然是道「选择题」,中间还夹杂暗藏了「五十层灰」(借用一部电影的片名),除了「最严密」,可能还有「相当严密」、「还算严密」等等,哪怕不够「最」严密,却依然还是「正当」?因此,究竟要符合什么具体的条件才是「正当」、「最严密」?这两者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
至于犯罪情节,本来刑事案件一向必须依据各案的具体事实分别论处,不能一概而论。就像香蕉、苹果、橘子、梨,要如何来相比呢?能够类比吗?但是既然要求情节必须「最」严重,就是要求都必须摆在一起来相比了。那么杀一个人是不是就没有杀10个人严重呢?同为故意犯,在强奸杀人、强盗杀人和掳人杀人三者之间究竟哪个又是「最」严重的呢?比较的标准是什么?
二、关于故意杀人罪,「于第三审之审判时,应有强制辩护制度之适用」而且「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都到了这个阶段还要辩护什么呢?是要把前审法官们对于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见解与量刑判决都再摊出来全部重审一次还是只看前审法官的量刑是否适当?在制度的设计上,第三审一向只限于法律审,这难道是意味着现在要全部推倒重来抑或只是针对前审法官的量刑部份审查?如果是前者,那就表示宪法法庭已经彻底颠覆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基本架构;如果只局限在量刑,其实审的是之前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否有问题。那么是否反而应该是由下级法院的法官出来辩护自己为何要判死刑?为何自己审判的案件都符合「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
至于想强制各审级的法官必须一致决,实际是让任何参审的法官都有一票否决权,也就在实质上彻底否定了《宪法》第80条对司法独立(「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这个要求本身是否违宪?
此外,这个判决也开了先例,可溯及既往。宪法法庭既然开启了这道门扇,是否表示所有之前被处死的罪犯家属现在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呢?
附带一问:判决里对每个宣示违宪的部份都会加上一句:「有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2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相关规定。」请问何谓「有关机关」?是指立法院吗?为何不直接表明?这个要求的法源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要2年?难道司法院辖下的宪法法庭还可以对立法院下指导棋,迳行设定立法院的议事日程吗?
这个判决表面上以捍卫人权为名,实则处处显现了对下级法院法官审判的不信任。吊诡的是,这个判决本身也不是一致决,而且对涉及到宪法保障基本人权的解释还是一审定谳,根本没有再审的机会,且本身就存在违宪的问题!既然如此,宪法法庭本身是否还值得信任?是不是也该一并被拿出来检讨了?(作者为前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及智慧财产研究所合聘副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英文译本编辑及复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