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钦遭改判撤职确定 监院:警惕所有法官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本报资料照片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商人翁茂钟不当接触案,惩戒法院二审改判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对此,监察院表示,对石木钦改判更重之惩戒处分,符合监察院上诉意旨,第二审判决结果,将警惕所有法官,均应谨守交友分际,维护司法公正独立形象,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监察院指出,石木钦惩戒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认为,依旧法官法规定,对已不在职的被付惩戒人课以免职、撤职、免除法官职务,转任其他职务之处分,并无实益,监察院认定一审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处,而提起上诉。惩戒法院日前指出,撤职等惩戒处分并非没有实益,因此第二审废弃第一审判决,改判更重的惩戒处分:石木钦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全案确定。

监察院认为,第二审判决结果,将警惕所有法官,均应谨守交友分际,维护司法公正独立形象,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监察院指出,惩戒法院新闻稿明白指出,基于违失行为一体性,这些违失行为根源于石木钦与翁茂钟间不当交往,并与翁茂钟或其经营、管理企业所涉的案件相关,而无从分割,应予以合并观察、综合评价。

监察院说,以最后一个违反义务行为终了之日为判断基点,而这个时点距监察院弹劾移送系属职务法庭之日即109年8月19日,仅约4年,因此无本案第一审判决所认定,有部分违失行为已超过10年追惩期间而予免议之情形。

监察院认为,此项法律见解对于后续经监察院弹劾其他司法人员与翁茂钟间不当往来之案件,具有一定指标作用,亦即被弹劾人与翁茂钟间交往所生之相关连的违失行为,只要有部分行为还在追惩期间之内,就应该进行一体评价,而不应该分别认定。

监察院表示,至于石木钦已退休,依旧法官法予以撤职处分并停止任用1年,是否影响其退休金、退养金核算,属于惩戒法院判决确定后应如何执行问题,则由司法院或惩戒法院妥为认定后,依「职务法庭惩戒判决执行办法」通知监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