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营运发票少不了 商家试卖也得办营业税籍登记

南区国税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商家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向当地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即使只是「试卖」阶段,不管销售额多寡,都要登记税籍并缴纳营业税。

民众指出,店家分店新开幕前推出商品试卖促销活动,当索取统一发票时,店家却以「试卖」阶段不用办理税籍登记为由,不开立发票。

国税局表示,依照营业税法规定,只要商家总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开始营业,例如展售场所、连络处、服务站营业所、分店、门市部等,统统都要在开始营业前办妥税籍登记,不能以「试卖」为借口办税籍登记。

依规定,店家若未办理税籍登记前而销售货物劳务,国税局将裁处3千元~3万元罚锾;若有漏税,除追缴税款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且经查获每月销售额如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而有未依法取得进货凭证或未给予他人凭证者,依据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应按查明认定之总额,处5%罚锾。

官员也提醒,除了实体通路以外,若业者转做网路销售也要课税,只要当月销售货物销售额达8万元、销售劳务达4万元以上,必须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若每月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者,国税局将核定使用统一发票。

举例来说,陈小姐在2021年1月透过脸书平台销售货物7万元,同时透过虾皮购物平台销售货物3万元,则陈小姐2021年1月销售货物之销售额合计为10万元,已超过8万元营业税起征点,应立即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