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据最高检11月21日消息,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原纪检组组长龙飞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调查终结,最高检指定烟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龙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被诉“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还有中石油集团原董事长王宜林、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周清玉等。
“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颁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金额和量刑规定了四种情形:一,贪污或受贿三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贪污或受贿二十万以上不满三百万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或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作者: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