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可在监投票 中选会将提抗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在监投票,中选会、桃园市选委会决定提抗告,台北监狱13日回应,将配合最终规定办理。(赖佑维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受刑人可在监投票,中选会主委李进勇13日表明,《选罢法》并无不在籍投票或是缺席投票制度,因此假处分裁定还有待商榷,中选会已决定抗告寻求救济,桃园市选委会也将跟进;法务部长蔡清祥则说,会与中选会研商,并按照法院确定判决实施,台北监狱副典狱长吴永山则说,北监是执行单位,会依规定配合办理。国民党立委林思铭呼吁,中选会应放弃抗告,尽速拟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

多数法界入士认为,只要符合投票资格,不管是不是将户籍设在狱所的受刑人,不管在籍或不在籍,都要让所有公民有行使投票的权利,中选会及相关单位如果继续以技术问题,侵害人民投票权,是立法怠惰、不负责任的行政执法。

李进勇昨受访时解释,在监受刑人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投票,或是户籍迁到监所、在监所附近投票,都要有戒护人力,但监所人力不足,所以是「事实上的不可能」。李进勇指出,若在监所戒护区内设置投开票所,只有设籍在监所的人才可以投票,同一个选区里的民众不可以投票,记者也不能进去采访,开票也不能公开,但这就违反选举保障的公正公开透明。他认为,保障投票权应从法制面建立不在籍投票或缺席投票制度,才是正确办法。

长期以来,不在籍的军警消因勤务限制而几乎无法投票,桃园有消防分队长指出,若上班要返乡投票,的确可以请公假,但户籍在中南部的同仁而言,多半因舟车劳顿选择放弃。若可以不在籍投票,大家都认为会公平很多。

户籍在南部的员警说,若户籍在桃园,选举当天有投开票所勤务,还是可以请2小时公假投票,但户籍在外县市者就没办法。他说,警察一样是国民,应该有投票权利,尤其是总统大选,根本与户籍无关,不解如此简单问题为何无法处理。

林思铭提醒,《宪法》规定公务员如果侵害人民权利,人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中选会、法务部如果再不积极商讨,未来也许也将面对收容人的群起求偿。

反观台湾,国际人权公约审查委员会于去年出具对我国落实两公约的审查结论意见,认为「政府有义务透过不在籍投票、通讯投票或在监狱等机构,设立投票站等方式」,「立即为所有公民在选举和投票中行使投票权提供有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