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 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发展需多方共治

11月15日,税务部门曝光余洋、田小龙、金茜茜等3名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再次警示直播带货要严守税法,勿踩踏法律红线。相关专家认为,“网红圈”偷逃税屡禁不绝,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多重影响,应完善对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协同共治的有关立法,填补制度漏洞,打破数据壁垒,织密监管网络,切实维护税法权威。

严肃查处,营造公平公正税收秩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近年来,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发展,在拉动消费、促进就业、优化产业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过程中,网络直播行业的乱象也在不断显现,虚假营销、劣质商品、网络主播偷逃税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诟病。

对此,政府部门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引导其健康发展。聚焦偷逃税问题,税务部门优化加强税收监管,先后查处并曝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

然而,总有不法分子心存侥幸,顶风作案。据报道,余洋、田小龙、金茜茜等3名网络主播有的通过隐匿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不依法申报、有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来偷逃税款,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他们的行为既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也侵犯了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施正文看来,税务部门此举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一种警示,更是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治理和规范,彰显出国家对偷逃税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维护线下线上税负公平的决心,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曝光案例中,有的网络主播在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后,仍拒不配合,有明显抵触情绪,最终被立案检查,再次为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纳税人敲响了“警钟”。

“国家对于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支持,不应该成为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护身符’。”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副教授郝晓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名气大小、流量高低,每个人都应严守法律、合规经营,自觉履行诚信纳税义务。

遵纪守法,持续加强行业规范和个人自律

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蓬勃发展,以及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网络直播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4)》显示,截至2023年12月,职业主播数量已达1508万人。《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97亿人。

“网络主播应以身作则,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主播凭借自身知名度和粉丝基础,成为网络空间的重要传播者,其一言一行造成的影响都会被放大,对粉丝和公众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洪涛认为,税务部门通报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处罚的案例,是一系列有力的警示和普法,对这些不正确的价值观起到一定的重塑和纠正的作用。

“影响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公众人物在享受了国家扶持新业态发展带来的超高红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洪涛表示。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2022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强调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网红主播个人的自律很重要,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行业协会也应发挥督促和引导的职能,帮助规范网络直播各主体遵纪守法。”郝晓薇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抓紧形成标准、有效的行业规范,明确各方责任,促进良性发展。

洪涛建议,各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执法力度,以法律红线警示、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比如,对于那些故意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网红主播,行业协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让所有网络参与者引以为戒。

规范发展,平台需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自2024年6月1日起,商务部发布的《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SB/T 11240-2023)行业标准正式实施,旨在引导和促进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消费环境。

施正文表示,目前,网红主播收入分散且具有隐蔽性,除了直播销售返佣所得以外,还涉及平台奖励、粉丝打赏、坑位费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这些数据基本都是由第三方平台掌握。

“部分网络主播与平台、中介机构串通联合,通过关联方隐匿收入,将进一步增加监管难度。”郝晓薇表示,“目前国内涉税信息共享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无法实时从直播平台、支付平台等渠道获取,税收风险监控难以完全发挥有效作用。”

“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是税收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施正文表示。

施正文认为,要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须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建立起这种常态化的涉税信息报送机制。

直播平台企业也应认识到自己的监管义务,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郝晓薇建议:“面对新经济新业态,要切实凝聚多方合力,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和出台,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方共治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