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从南方澳新桥重建看恐被滥用的紧急采购
▲南方澳新桥重建工程的采购以「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为理由,采限制性招标引发讨论。(图/记者游芳男摄)
因10月1日断裂的南方澳大桥,不幸造成6人罹难、2人重伤、3人中度伤害、7人轻伤的事故,而未来的新桥新建工程之采购,却用「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为理由,采限制性招标。公路总局苏花公路改善工程处于10月31日仅邀请一家工程顾问公司以「议价」方式决标,不免引人遐想。
虽然这是依《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3款规定办理,但也凸显目前采购法对不可预见紧急事故缺乏「明确性」规定,仅赖公共工程委员会的行政函释,未来应否修法有待讨论。
笔者以为,即便此家公司为国内最大的工程顾问机构,桥梁工程经验丰富且过去履约成绩优良,主办机关将「南方澳新桥重建」之设计、测量、地质探查及监造等技术服务工作委托于它,公务员于法有据;但以「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为由办理新桥重建,非无争议。
虽机关办理紧急采购,可依采购法第22条(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或第105条(人民之生命、身体、健康、财产遭遇紧急危难),经机关首长或授权人员核准,迳洽优良厂商议价或比价,无需公告招标,以争取时效。紧急事故之理由该如何认定?是交通、观光考政治考量?
依《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3款规定,「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得采限制性招标」,即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确有困难时,才能用限制性招标。但该断桥残骸拆除、水下障碍物清除及恢复当地渔港航道通行已于11月5日完成,可谓紧急事故已然排除。笔者以为,应依《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23-1条第1项后段规定,应以多家厂商比价方式办理,以免遭社会质疑。
为何承办采购的公务员得以「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采限制性招标?工程会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号函释谓,该紧急事故不限于已发生者,为防止紧急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亦属之。笔者以为,对于紧急事故之「遇有不可预见」与「防止」在文义上差别甚大,前者之要件为「须确有必要」,其当以「不可预见」为限;后者则指现在若不为,将来会发生「可预见」事故。前揭函释是否已逾越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3款的文义解释,值得思考!
若采公开招标,本案采购金额为5,610万元,一般案件的等标期为21天,而本案得适用紧急采购而将等标期缩短为10天,相对于重建预计花3年时间且使用寿命约100年的新桥而言,仅差11天的等标期对重建期程的影响微不足道。另外像莫拉克风灾、921地震的灾后重建公共工程,大多也未以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为由,采限制性招标或直接以议价方式交给厂商设计监造。
总结来说,即便此次南方澳新桥重建工程招标案尚无违法,只是在招标策略上,恐因要尽快消除南方澳断桥事件的社会质疑或有政治考量等,直接找单一厂商以议价方式办理,致《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23-1条后段的规定,「其得以比价方式办理者,『优先』以比价方式办理」,形同具文。依此案来看,因为过于强调采购效率而违反采购法之公平公开竞争精神,况且多家竞标不仅能节省公帑,且对于设计监造品质也会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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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