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贞昌奸巧护取巧

(图/本报系资料照)

行政院长苏贞昌之女苏巧纯两年多前曾公开声明,她爸爸还在任阁揆时,她的二三设计公司不会参与任何层级政府采购案的投标。但二三公司经由厂商再「下包」,实际承作了桃园市立图书总馆标案,因此国民党籍桃园市长候选人张善政批评苏揆是「台湾最大门神」。苏揆在立委质询时竟回呛「要大声来啊!我不会输」,倒有几分像是为肥水不落外人田的把关大神。

回头理解苏巧纯当年的声明,难道是仅指「不出面」参与政府采购案投标,但不包括仍可透过其他方式得到实际承作政府标案的管道和机会?现在看来,苏巧纯当时做出的公开承诺,显然只是不以自己公司名义参与政府投标的行政程序而已。

然而,苏巧纯当时承诺的目的何在?从范围涵括了「任何层级」来看,无非是要给外界加深她不是「靠爸族」的印象及自信。我们宁可相信苏巧纯真的那么「纯」,以为不以自己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就可免除涉及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的疑虑。但以下情形却也太巧了。

据桃园市议员舒翠玲指出,该项标案的计划书中列出的协力厂商是某家公司,但实际出席工作会议的厂商却包括了苏巧纯及其公司人员。再者,苏巧纯实际承作2495万元「互动多媒体」的标案,系以追加预算方式及保障原厂商「春原营造」的理由,而采取了「限制性招标」。但此案是否必须采限制性招标却不无可议之处。

即使互动多媒体标案可采限制性招标,但标案计划书中订出的协力厂商,招标机关依《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照理说也应审查其资格才是。所以,同法第65条明定「得标厂商应自行履行工程、劳务契约,不得转包」,且「转包」是指「将原契约中应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然而,如果苏巧纯只是承作标案中的非主要部分,或许还符合同法第67条的「分包」。只不过,诚如苏贞昌辩称二三公司「是一个一再得国际大奖的专业设计公司,没有参与这一个投标」,如今若只获得厂商分包承作非主要部分,苏揆还真是该觉得太委屈了!

值得探究者,虽然「协力厂商」并非采购法规中的用词,但为何不把二三公司列为「协力厂商」?至于二三公司到底是违法的「转包」?或为合法的「分包」厂商?这些疑问皆因苏巧纯当年的承诺不过是个「取巧」的说词,让人误以为不参与投标,就等于不赚政府标案的钱。

苏揆捍卫女儿的「取巧」,反指无官位的张善政受聘为经济党顾问,才是卖假药的大门神。这种以攻代守的回应,显示他对利益冲突回避毫无自觉意识,「奸巧」早已成了其人设。(作者为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