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雷赢了!

孙红雷诉游戏公司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

这是全国首例针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的案件。“这瓜保熟吗?”——知名演员孙红雷认为《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中使用了自己参演的影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所以将开发该游戏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9月25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已开庭审理了该案,10月13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哥们儿,这瓜多少钱一斤?”

“两元一斤。”

“这瓜皮是金子做的还是瓜粒子是金子做的?”

“现在哪有瓜啊,这都是大棚的瓜。”

“这瓜保熟吗?”

该案因二被告游戏公司分别在其运营上架的网络游戏中使用原告影视剧声音片段而起。原告孙红雷诉称两家被告游戏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游戏中使用了他参演的影视剧声音片段,属于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设计游戏,侵犯了他的声音权益,未经他的授权侵犯了他的声音权益。此外,他还指控这款游戏中塑造了与他真实形象不符的坏人形象,侵犯了他的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图片为涉案游戏截图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 但游戏中人物形象设计来源于影视作品角色设定,在游戏制作中未明显偏离原剧设定。在客观表现上案涉游戏角色指向的是影视剧人物,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并未将反派形象的游戏角色识别为孙红雷本人的社会认识和评价,基于识别指向关系的中断,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附《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来源:成铁第一法院、法律发言人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