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驾被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00万?”车主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伴随着中国科技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上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每当工作高峰期还常常会出现堵车的情况。但事并无绝对的一面,私家车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因不遵守规定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悲剧每天都在上演。

就在2020年的张家界,李先生将自己的越野车借给好友张先生出差办理事务,不料对方却因醉酒驾车后不幸身亡。在此之后,张家人认为车主应当对此负有责任,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律上将如何认定呢?

李先生与张先生曾经任职于同一家公司,因为二人是同一批次进入岗位的新人,相互之间聊天交流的次数较多,日子久了,彼此之间便积攒下深厚的情谊。

后来,李先生因生活家庭上的原因对公司提出离职,而张先生仍继续留在原单位任职。二人虽然聚少离多,但其友谊一直持续,在过节日经常相互祝福,俨然成为莫逆之交。

在2020年12月,张先生接到公司的安排,要求他到外地出差接待客户,并希望他能够在客户面前表现良好。因路途较远中间还有其他行程安排,张先生急需一辆可以自由驾驶的私家车来为工作助力,这时候他想起李先生最近新买了一辆越野车,便向其开口借用。

因和张先生关系保持良好,且李先生知道张先生已经取得合格的驾驶证,拥有独自上路的能力,面对好友的求助,他毫不犹豫,满口答应,当天就当越野车的钥匙交给了李先生 并祝福他路上小心,希望他工作旗开得胜。

带着好友的祝福,张先生小心翼翼地将车开上了路。见路边行人步履匆匆,道上车水马龙,张先生坐在车内时不时地偏过头好奇地欣赏。这一路奔波劳累,张先生在接完客户,商定完工作事宜后便打算踏上回家的道路,不料却被之前结交的异地朋友拦住了。

因圆满结束任务,张先生心情甚好,面对朋友提出前去一同聚餐饮酒的邀请,他稍作思考便同意一同前往了。在事发晚上,张先生饮入不少酒精,因自小不擅长饮酒,张先生没喝几杯便感到大脑混混沌沌,双面迷蒙,满面红光。他摇摇晃晃地将送至嘴边的酒杯推开,嘴里不住念叨:我喝不下去了,不喝了,不喝了!

然而,同桌的几人却哈哈大笑,并没有因张先生的拒绝而停下劝酒的举动,在意识混沌之下,张先生身体摄入的酒精含量已经濒临极限,在张先生瘫倒在沙发上后,众人才七手八脚将他扶起来。

在酒宴结束后,张先生准备启程回到家乡。在出发前,组织共饮的酒友表示可以为他叫个代驾开车回家,然而刚刚出门被寒风一吹,脑子已经清醒不少的张先生拒绝了,认为自己可以走,拒绝了朋友的好意。

就在他坐进车内,刚才那股酒意再次传来,张先生的眼皮一直在打颤,握住方向盘的双手也在微微颤抖。过量的酒精已经腐蚀了他的警觉性和小心点能力,在就张先生路过一座桥时,其驾驶的汽车左拐右拐,猛然冲击桥两边的栅栏。

只听张先生尖叫了一声,车辆重重撞击旁边一棵大树上。车头瞬间被压扁,因为惯性张先生难以及时刹住车,他的身体猛地前倾,随即就感到一阵天旋地转,自己整个身体脱离了驾驶位,在座位上空微微弹起,随后头部传来一阵剧痛,眼前一黑,昏迷了过去。

因为事发时天色已晚,再加上周围过往行人较少,等有人发现将张先生送往医院时,已经耽误了抢救的时机,张先生最终因车祸离世。

在事后,张先生的家属认为都是由于李先生将车辆借给张先生才发生了车祸,应当对自家孩子的死亡承担赔付责任。而李先生十分委屈,他认为自己是因和张先生关系良好才借车,在事故发生后也十分悲痛,没有向其家人追偿车辆损失,反而被倒打一耙,实在是难以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因借用导致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同时,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当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确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车辆的使用者与实际控制人是张先生,而车辆的所有者为李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本应由实际使用者也就是张先生承担责任,但可以判定李先生对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的除外。

在法律上规定车主可以被认定有过错的情形有三种,分别为:1.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车子有缺陷仍然借用的2.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者无驾驶资格仍然借用的3.车主明知或应当知道驾驶者因饮酒或服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患有疾病无法驾驶机动车仍然借用的。

本案中李先生借车行为属于好意善施,在借车时他知道张先生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其在借车时张先生精神正常,并未饮酒,车子也毫无缺陷,不能够认定李先生存在过错行为,而张先生后续饮酒驾车的行为也无法期待李先生有得知此事的可能性并进行劝阻。

综上所述,张先生应对自己驾驶出现事故一事负全部责任,李先生对此事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酒驾、醉驾一直都是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两大杀器,驾驶者应当遵循国家规定,安全出行,保护好个人的生命财产权益。

(《“他酒驾被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00万?”车主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