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女求职遭诈团监禁、逼上铐 脱逃冲派出所报案却挨告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女子小花(化名)透过网路广告找工作,却遭诈骗集团诱骗至旅馆监禁,她好不容易找到机会逃离,立刻冲去派出所报案,没想到事后却遭到诈骗受害者A女提告求偿23万元。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审理之后,采信小花的说词,裁定驳回A女的告诉。

▲小花求职却遭诈团监禁。(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A女在判决书中主张,她误信诈骗集团投资LINE群组的话术,在2022年7月间汇款至小花的银行帐户,导致财物损失;虽然小花在刑事部分获得不起诉处分,但她认为,小花没有经过确认便将帐户交出去,有「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客观上仍为诈团的犯罪行为提供助力,因而决定对小花提告求偿23万元。

小花则强调,她是在网路上看到求职广告,对方保证安全、合法,还有劳健保,并附上真实存在的合法公司地址,甚至亲自与她的男友说明,成功获取信任,接着对方又以参观公司及员工宿舍为由,将她诱骗至旅馆监禁,她遭到胁迫交出手机和银行帐户资料,如果不配合,对方就会放话说要施暴或是拿出手铐,后来好不容易找到机会脱逃,她立刻冲去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台北地院法官检视小花与求职客服人员「小宝」的对话内容,发现她在传讯息询问相关工作内容之后,因为担心遭到欺骗,曾表明「方便晚上你跟我男友聊一下,他一直觉得不安全」,对方回答「可以啊,如果真的不安全,我早就上新闻了啦」、「我也建议妳男朋友一起来,这样妳跟他都比较安心」。

接着,小宝又以集训为由,不断游说小花前往指定地点,进而掌控她的行踪;而小花在逃离旅馆之后,确实立刻就跑去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法官认为,小花已经依据自身生活经验尽力查证,甚至请男友协助辨认求职内容真伪,显然并没有诈欺的故意,也没有帮助诈欺的意思,因此认定她是在遭到监禁、恐吓之下,才会被迫交出帐户。

法官提到,虽然A女出示汇款纪录暨回条联、对话纪录等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小花有任何具体故意过失的侵权行为,A女主张小花应负担过失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显然缺乏依据,最终裁定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