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某金屬加工廠偷排重金屬廢水 最高可罰600萬
环管署表示,一金属公司将未经过任何处理的蚀刻制程废水,经由厂区后方地版的排水孔,将废水导入化粪池后直接排出到厂外,已依水污染防治法告发。图/环境部提供
环境部环境管理署针对南部地区重要河川水体水质,加强查核台南市盐水溪流域沿岸可疑事业以减少水体负担,但查获一金属公司将厂内制程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直接导入化粪池后排出到厂外,依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规定告发,依法可处罚新台币6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业。
环管署南区环境管理中心表示,督察人员执行前述金属加工厂督察,发现该厂的废弃物清理计划书登载为印刷辅助业,但实际上从事金属板蚀刻制程,其从事金属及其制品表面以其他化学处理,属于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的金属表面处理业,均应依规定取得排放许可证或简易排放许可文件,才可排放制程产出的废水。
环管署南区环境管理中心指出,这家公司从事蚀刻制程产出废水为含有重金属的酸性废水,应该透过酸碱中和及使用重金属捕集剂或吸附材料等方式,将重金属以吸附材料吸附或沉淀为污泥后去除,符合排放标准才能排放废水,但该公司却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蚀刻制程废水,经由厂区后方地板的排水孔,将废水导入化粪池后直接排出到厂外,督察人员当场要求立即改善、停止排放,并依水污染防治法告发。
环管署呼吁,事业对于所从事生产制程是否需申请相关环保许可文件,可迳洽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询问,申请后并依许可妥善操作相关设备,不得任意排放未经处理之废水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