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领海与金门禁限制水域 法源及范围并不相同

根据中华民国 88 年 2 月 10 日行政院台 88 内字第 06161 号令公告、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18 日行政院院台建字第 0980097355 号令修正,「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黄色部分为领海,浅蓝色部分为邻接区。(取自内政部官网)

根据国防部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七日(93)猛狮字第0九三000一四九三号公告,红色部分为禁止水域,蓝色部分为限制水域。(取自海委会)

近日因为大陆渔民越界捕鱼,被我方海巡追缉时,酿成2人不幸意外丧生,金厦两岸之间的「禁止、限制水域」受到瞩目。据了解,金厦两岸之间的「禁止、限制水域」的法源是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第2项之授权,由国防部公告。此与台湾领海乃基于「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规定十二浬间之海域,并不相同。

2月14日大陆渔民驾驶快艇在金门海域越界捕鱼,被我方海巡追缉时,船身翻覆导致4人中有2人不幸意外丧生,目前海基会也在加速协助渔民家属抵达金门来了解事件原委并给予人道协助。

台湾方面有专家分析,担心继台海「海峡中线」,在此次金门事件发生后,会否也导致大陆官方改变态度,不愿承认过去双方默契金厦两岸之间的「禁止、限制水域」的隐形之线。

据了解,金门的「禁止、限制水域」与内政部公布的领海,法源并不相同。

内政部公布的领海,法源依据为「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该法第2条、第3条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及于领海、领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中华民国领海为自基线起至其外侧十二浬间之海域。」

内政部爰依前述规定研拟完成「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经行政院于88年2月10日公告「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在案。

根据上述公告,范围包括台湾本岛及其附属岛屿(含钓鱼台列屿)、东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南沙群岛,并于中华民国 98 年 11 月 18 日行政院院台建字第 0980097355 号令修正。

而金门的「禁止、限制水域」则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第1项,「大陆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飞航情报区限制区域。」

国防部也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9条第2项之授权,公告金门的「禁止、限制水域」。

因此,台湾本岛的领海基线,与金门的「禁止、限制水域」,在法源上以及范围上,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