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首次创设 行政诉讼「巡回法庭」及防止滥诉

台湾首次创设 行政诉讼「巡回法庭」及防止滥诉。(林伟信摄)

司法院院会14日完成《行政诉法》相关修法,创设「远距审理」「巡回法庭」,及保障原住民族、弱势儿少及身心障碍者近用司法权益、增订防杜滥诉、调解及专业委员参与、促进诉讼程序等配套制度。

司法院表示,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诉讼庭,将改为集中于高等行政法院内增设「地方行政诉讼庭」,在诉讼法上相当于「地方行政法院」的审级,以专责办理部分第一审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交通裁决事件、收容声请事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行政诉讼事件。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法,仍然维持两个审级,不会影响人民的审级利益,并借由「远距审理」、「巡回法庭」等方式,兼顾各地民众起诉、应诉的便利性。

另为因应行政诉讼事件类型的复杂性及专业性,本次修正并采行「渐进扩大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明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之环境保护、土地争议的第一审通常诉讼程序事件及都市计划审查程序等事件,原则上当事人应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无资力委任诉讼代理人时,得声请诉讼救助,以促进诉讼并保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