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渎案未依法调查 监院建请提非常上诉

退辅会台南荣民之家前主任程新胜涉嫌浮报公款遭判刑确定,虽历经最高法院驳回非常上诉的声请,监委美玉、仉桂美认为该案判决未依法调查事证,建请检察总长再研提非常上诉。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台南佳里荣誉国民之家前主任程新胜向监察院陈情,他因涉嫌浮报公款新台币12余万元供私人使用,遭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重上更(六)字第355号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确定。

监察院表示,此案历经最高法院驳回检察总长非常上诉的声请及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驳回被告程新胜再审的声请,监委王美玉、仉桂美认为该案判决未依法调查事证,建请检察总长再研究提起非常上诉,监委今天提案,经决议通过。

监委指出,法院仅依据佳里荣家采购人员制作现金帐册及其等与会计主任的证词,认定程新胜确有指示采购浮报;此案最高法院多次指摘原判决未调查「浮报价额事证对照表」27笔采购浮报款项是否真实,发回更审。

监委表示,更审判理由承认相关采购浮报及支出已无从查考,但仍认定确有采购浮报贪渎事实,维持历审有罪的判决。此外,最高法院判决发回更审理由再指摘,原判决未调查被认定为共同正犯的厂商,以确定是否有浮报公款事实,审理犹有未尽。

监委说,本案确定判决调查相关厂商有无给予回扣情事,竟是发文函请各地警察分局代为讯问辖区内厂商,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直接审理等规定。经监察院调阅全案卷证发现,佳里荣家采购人员殷茂源依日期顺序记载的现金帐册各笔浮报款项与查扣的佳里荣家会计帐册所载,显然未合;郑人龙的现金帐册,亦疑点重重。

监委认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66号非常上诉判决理由又显与本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33号等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迥然不同,确已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建请检察总长再提非常上诉。1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