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浩鼎案省思】为检方不上诉喝采,但当初为何要起诉?

▲若检察官起诉时能自我节制,采取较严格的证据法则作为起诉门槛,当下即应对于前中研院长翁启惠所涉的浩鼎案,作成不起诉处分。(图/记者李毓康摄)

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因被诉职务收受贿赂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历经2年审判程序,去年年底获判无罪。之后,检方内部经过多次开会讨论,并由检察总长召开专案会议,认为依现有证据已无法让法官形成有罪心证,上诉二审改判有罪已无可能,因此决定不上诉。

依现况,检察官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鲜少有放弃上诉的情形,因为无罪判决会影响检察官的办案绩效,连带会影响年终考绩。现行实务即常见审判过程中,法官调查证据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当庭晓谕检察官撤回起诉,鲜少有检察官愿意撤回,大多表示:「请庭上依法判决。」每当无罪判决,检察官都不愿认错,上诉书写得比起诉书还精彩,导致案件更迭缠讼多年,就算最终获取无罪判决,被告都己经剩下半条命。

因此,本案一审获判无罪后,检方内部愿意深切检讨,召开「无罪案件审查会」,最终作出不上诉的决议,确实应该给予喝采!但仍有为德不卒之感,为何要在无罪判决后,才来检讨不上诉,却不愿意一开始就不起诉?

法务部自诩检察官起诉定罪率高达九成多,但有句话说「统计数字是最精确的,但统计数字也是最会骗人的」,这就要看数字怎么产生,以及怎么解读。

检方计算定罪率,不是以每件事实来算,而是以每个案件来计算,所以一个案件里有10件事实,只要1件成立犯罪,就算定罪,其他9件无罪都不算。在还有连续犯的年代,常见检察官就其中一部分被告已经坦承的犯罪事实起诉,然后将其他复杂未坦承的犯罪事实,以有裁判上一罪为理由,送请法院并案审理,法官调查了半天,最后就算只认定一件事实成立,也算定罪,对检察官的定罪率根本没有影响。

如今虽然已经废除连续犯,但还有集合犯、接续犯等,情形并没有改变。更让人气结的,贪渎案件的定罪率始终只有六成多,图利罪更是不及三成,而这类案件少则数年,多者十余年才能定谳,短命的没等到判决结果,就带着遗憾离开。所以,这样的定罪率只不过是数字游戏,有什么好值得骄傲!高起诉率未必换来高定罪率!

美国对于检察官的起诉,设有「审前检查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由治安法官为之,或「大陪审团制度」(grand jury),由16至23人不等之大陪审团对是否提起公诉做出裁决,要达成「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才能起诉,目的就是为了慎重起诉。虽然「相当理由」也不够明确,但实务长期运作下来已经累积出一套规矩。

相较起来,台湾检察官在犯罪嫌疑认定上,缺乏一套规范,可说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尤其在面对名人、重大贪渎案件之际,常有个人英雄主义作祟及见猎心喜的心态,更常见由检察长指定特定红牌检察官来侦办,经常忽视该类案件多属于专业犯罪,证据采撷并不容易,一经起诉立即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名誉,却往往受制于办案时效、舆论压力,采取低度起诉门槛,在证据未调查明确前即迳行起诉,而被认为有滥诉之嫌。因此,建议检方要设置「起诉审查委员会」,由主任检察官或资深检察官对起诉案件,或至少对某些重大案件,作起诉审查,避免滥行起诉。

翁启惠的案子,关键在于其所取得浩鼎公司股票是否属于中研院技术转移的对价?其间的要点在于怎么证明有无期约受赂的合意,以及对价关系的存在。但检察官所提出翁启惠与浩鼎董事长张念慈间的电子邮件,根本上都属于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且邮件内容也都是断简残篇的结果,并无法达到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有罪证明程度。如果检察官起诉时能自我节制,采取较严格的证据法则作为起诉门槛,当下即应作成不起诉处分。

当然,本案更曝露出现行生技产业产学合作及技术移转,对于利益冲突的规范严重不足,就像之前发生的「陈垣崇事件」,却未能及时除错,两次重大产学合作都发生争议,对于台湾生技产业的未来绝对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对于生技移转的流程、决策过程、授权金、技术移转的对价(金钱或股票)、冲突的回避等,都应该及早详尽规范,才能杜绝此类案件再发生。

追诉犯罪虽是检察官的天职,但检察权的行使应当自我节制,滥行起诉不啻是对人格的追杀,在起诉后还要面对漫长审判程序的煎熬,日后纵使被判决无罪,已经受损害的名誉也不会完全复原。况且,只要未曾被羁押,也得不到任何赔偿,起诉的成本真低,检察官也不用负担任何责任,不禁令人感叹台湾的检察官有权而无责。

翁启惠事件已为书生报国烙下无可挽回的裂痕,诚心期盼检察机关因此事件可以重新审视起诉门槛,台湾的人权保障才能再往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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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