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文章/司法正义不能姗姗来迟,再审修改够了吗

法官是人不是神,凡是人做的事都会有出错的时候,因此要有除错机制,避免冤错假案情节发生。现行法对于确定判决除错机制的方法就是声请再审,但因司法实务界对于准予再审声请的案件,向来采取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据司法院统计,从2013年至2017年,高等法院及各高分院刑事声请再审案件成功率仅约1%,纵使2015年修法放宽再审事由后,声请再审案件成功率亦仅约1.17%,显见再审门槛相当高,并没有因为2015年的修法而放宽。

声请再审一般最常主张理由是发现新证据,2015年修法前,《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规定,「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得作为再审事由,但实务却将条文规定的新证据,创设必须符合「新规性」与「确实性」的要件,导致能通过再审门槛的案件寥寥无几,再审规定形同具文。

2015年修法后,将该条修正为「因发现确实之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将「确实」二字删除,增订一句「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放宽再审事由后,确实有提高再审成功率,例如轰动一时的苏炳被控银楼案件,即因此成功声请再审,最终宣判无罪

但2015年修法后,许多声请再审的案件还是常被以程序不符法律为由驳回。现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在担任冤狱平反协会理事长任内即直指,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的修正条文只是放宽再审事由,但再审程序,例如「听审权」、「陈述意见」、「声请调查证据」等,均付之阙如

司法院日前再度通过《刑事诉讼法》再审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宽再审门槛,借此强化民众声请再审程序的保障。其中,增订除了声请程序显不合法、无理由等「显无必要」之外,原则上「应」开庭,给予再审声请人到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听取检察官及受判决人的意见,俾保障再审声请人的「听审权」及「陈述意见权」。另外,鉴于声请再审案件常因程序不符而被驳回,例如:再审书状未叙明理由,或未附上原判决缮本及证据,乃增订声请再审程序不合法但可以补正者,法院「应」定期间给予补正机会,以及有正当理由无法取得原判决缮本及证据,得请求法院协助调取,俾保障再审声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尤其赋予再审声请人得释明再审事由所凭之证据及其所在,声请法院调查之权利,且明定法院为查明再审之声请有无理由,得依职权调查证据。该草案已于4月25日送行政院会衔,此次修法应可提高声请再审成功的机会。

然而,再审实务采取「自裁自审」,或为脱免自找麻烦,或基于同侪压力,或因司法系统内官僚同侪相护之心态,避之唯恐不及,导致准予开始再审之案件相形减少。因此,若无法根除此种现象,例如:就再审案件得向原管辖法院以外之同级法院提出声请,恐怕仍会影响再审成功率。

此外,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声请再审,无论2015年修法前后,均必须具备「新规性」与「确实性」的要件。「新规性」必须由声请人释明该项证据在原判决前已存在,且须原法院或声请人所不知,不及调查斟酌为限;「确实性」采取对该项证据必须形式上认定即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之单独评价观点,以上两项要件使再审开启之可能性大幅降低,加以法院借由法安定性作为挡箭牌,如不加以废除,开启再审不过是一种妄想。因此,对于开启再审的盖然性,基于无罪推定的考量,只要新证据在程度上达到对确定判决之事实认定产生合理的怀疑,而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之或然率,不需达到明显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之程度,即足以开启再审。司法院再审修正草案目前看来尚有许多为德不卒之处,值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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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章,东大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国立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国立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