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层房客竟钻孔偷窥 眼睛紧贴0.1公分小洞遭判刑

士林地院依无故利用工具窥视他人非公开活动,判处林姓男子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缓刑2年。(资料照)

从事业务工作的林姓男子在大同区租套房,去年8月31日在另外2间女性房客的房门上「钻孔」,将眼睛接近如原子笔芯大小的小孔,窥视女房客在屋内的一举一动,士林地院审结,依无故利用工具窥视他人非公开活动2罪,判处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7万、缴公库2万。

林男持不明工具在同一楼层的B、E两间套房门板上钻孔,直径为0.1公分,窥视房内女房客的行动,不料女房客发现门上有4个孔洞,通知房东处理。经警方勘验,门锁并未被破坏,另一名女房客也发现异状,采集孔洞上的DNA比对,确定就是林男所为。

但林男起初辩称是绑鞋带不小心碰触,直至法院调解才坦承犯行,并同意赔偿7万元,但其中1名女房客坚持不愿和解,建请法院从重量刑,让林男吸取教训,避免其他人受害。

判决指出,偷窥他人隐私无需法律明文禁止,是「先知而不待后教」的基本道德,林男窥视女子非公开活动,足以令人留下难以抹灭的阴影,分别赔偿2万、5万,并向公库支付2万元,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