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拟改动7处 新增「行政人员保密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计划在15日投票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草案,据《新京报》报导,相关草案审议后有7处将作修改,除了修订部分字眼外,草案也将新增一条,规定政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为外国投资者、外商保守商业机密,不得向他人透露,违者将被处分甚至追究刑责。
全国人大主席团12日举行第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显示草案有上述修改,包含外商在政府采购,除商品外也包括服务,同时新增各级政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等敍述。
修改1:政府采购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16条拟修改为: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上述文字增加了「提供的服务」叙述,让外企的有型产品和无形服务都能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修改2:体现行政上放权
19条第一款拟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上述文字增加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叙述。
第22条第一款拟修改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文字将原本「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改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法将作修改。(示意图/CFP,下同)
修改4: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同时在法律责任章节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6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基于表述精确,拟删除上述「外国投资者」,因目前涉外商会、协会都是由外国投资企业组成。
第30条拟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及其活动准则」表述。
拟修改第41条第二款规定为: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文字增加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表述。
另外,草案新增第23条,规定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得悉外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据悉,三审稿未明确外商投资法的实施日期,报告显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实施日期订在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