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业者若只是纯平台 李素华:若侵权不应有责任

▲ 「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图/记者林世文摄)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网路购物盛行,若只是担任「桥梁」的网购平台业者出售的商品发生侵权问题,责任归谁台湾大学副教授李素华今天(24日)出席「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时表示,若网购平台业者单纯只是平台,就不应该有责任,除非是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而司法单位和智财单位应该要多沟通,要让智慧财产法院法官了解网购,甚至电视购物的营运模式,才能做出正确公平的裁决。

目前网购业者的经营模式有四种:一是网购平台业者只是「仲介」,做为商品业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二是网购平台业者向商品业者购买产品后,透过网路方式贩售商品;三是商品业者直接透过网路方式贩售产品;四就是混合型经营模式;而电视购物业者的经营模式也与网购业者类似。

台湾大学副教授李素华24日指出,若网路平台业者单纯只是平台,买卖契约是消费者直接跟厂商购买,那网购平台业者就不应该有责任,除非是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当然买卖契约如果是平台业者直接对消费者,那产品出问题时,平台业者恐怕难辞其咎。而上述这样的观念,不仅用于消费者,包括涉及到商标权专利权争议其实也适用。

李素华表示,面对这种案件,其实关键出在司法单位,根据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号判决,法官认为,平台商尚无任何法源有自行审查空间,而且要求平台商赔偿不仅惩罚过重,甚至会影响整体网际网路发展,反而对消费者不利。因此司法单位和智财单位能多沟通,让智慧财产法院的法官了解网购,甚至电视购物的营运模式,相信一定能做出正确公平的裁决。

对于NCC的「数位通讯传播草案」,将要求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必须以适当方式公开揭露营业相关资讯,做为发生侵权事件时的责任归属,李素华认为,应可减少网购平台业者面临商品侵权而遭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