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应纳入台湾元素

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容许香港法律执业者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9个城市执业。(中新社)

2021年大陆两会期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我国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的多项改革试点,为规则衔接积累了很好的实践经验。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等三项司法协助安排,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积极地推动内地与港澳实现法律规则衔接。为了达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要求,下一步可在民商事领域以国际商事规则为指引,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司法规则的衔接机制

沈德咏进一步表示,司法规则的衔接,需要通过一个共同的司法平台来完成。

粤港澳大湾区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如欧盟、英国及有关联邦制国家)的经验,在深圳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至少优先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司法规则的衔接:

第一、扩大管辖范围。除涉外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外,允许大湾区内的所有民商事主体,可以通过约定将争议提交大湾区商事法院管辖。

第二、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允许当事人实体法律选择适用「港澳」法律,允许「港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出庭

第三、扩大法官选任范围。由内地法官担任全职法官。参照香港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等,聘请「港澳」退休法官、现职法官担任非常任(非全职)法官,聘请「港澳」律师、学者担任暂委法官或特委法官。

第四、统筹法院与调解组织、仲裁组织的关系,设立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遴选「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制定机构名册。纳入名册的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依法审查后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制发判决书。如当事人选择内地为仲裁地并提交纳入名册的仲裁机构仲裁,依据仲裁地标准,统一将该仲裁程序视为内地仲裁程序,由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者撤销等。

笔者必须指出的是,香港的情况越是诡谲多变,大陆越有决心要确保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必须成功;以沈德咏的背景与高度来看,有关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的倡议,绝非仅是某一政协委会主任的高瞻远瞩,此一方案代表大陆当局愿意直面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所遇到难题,并采取了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的实事求是态度

引起笔者特别关注的是,在此提案中,未来「涉台」商事案件亦将列入大湾区商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大陆地区的法律与律师自不待言,当事人另可选择适用「港澳」的实体法律为准据法,聘请「港澳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尤其重要的是,大湾区商事法院另可聘请「港澳」退休法官、现职法官担任非常任(非全职)法官;聘请「港澳」律师、学者担任暂委法官或特委法官;同时将整合遴选「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纳入名册的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依法审查后制发调解书或判决书。

笔者若从台湾视角描述此一方案,那就是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将可管辖涉台的商事案件,但是当事人不能选用台湾的实体法为准据法,不能聘请台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台湾的退休法官、律师、学者,不在受邀担任暂委法官或特委法官之列。台湾的中华仲裁协会不会被纳入大湾区的仲裁机构名册,其所制作的仲裁书也不能获得粤港澳大湾区商事法院的背书。

粤港澳大湾区通过设置商事法院来协调运作内地与港澳三地的法律,逐步降低三地的法律壁垒,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乃是绝对正确的进步之举;但是在这个提案里,基本上排除了台湾元素,更谈不上有台湾法律人施展的空间。从当前的政治环境来看,此设计并不让人意外。但如果我们回到两岸终将统一,统一并不是当两方政治实体共同宣布已经统一了才算是统一,两岸只要能够不断融合,关系日益紧密,都是统一正在进行中的一种体现。粤港澳大湾区设置商事法院指涉的地理范围虽在大湾区之内,惟其后座力影响将横扫台资企业与台湾的法律职业团体,并将辐射至强化台湾社会对大陆又一排除台湾元素举措的负面观感。笔者举其荦荦大者,至少有以下两方面可以申论:

第一、司法体系涉及主权,粤港澳大湾区设置商事法院裁判跨境商事案件;大陆与港澳三地的实体法律、律师、法官、学者、仲裁机构,都能够平等的参与此商事法院的共建与运作,这昭示着中国在一个主权内,成功的衔接运行了三套司法制度与法律体系。从两岸的现行法律来看,两岸四地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司法设计与主权有直接关系,有关设置若将台湾元素排除在外,则隐然存有台湾地区是否在中国主权范围之内的疑义

笔者从此角度进一步反思后要指出,两岸恢复交流超过三十年,可谓成绩斐然;但是最让台湾同胞感到遗憾的是,大陆当局往往在宣传上把台湾同胞视为中国人,但从中央到地方的具体法规,均将台湾同胞排除在中国公民以外,台湾同胞的实际法律地位与权益待遇等,更接近于或干脆就直接等同于外国人?近年来,台湾同胞的「国民化待遇」虽略有改善,但步子跨度太小,思想仍不够解放;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仍然被限制在看客与打工的身份范围之内。

今时今日的中国已经没有任何理由不能自信的面对世界,更不必说面对台湾同胞;既然两岸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绕不开的目标,那么至少在大陆当局的治权范围内,让台湾同胞享受公平政治经济待遇,就是迈向统一的标志性重要举措。当然,笔者也一向秉持同样态度,要求台湾当局必须在台湾地区放开对大陆同胞的公平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二、中国的百年屈辱之一就是治外法权;台湾曾经沦为日本殖民地五十年,台湾同胞当了五十年的二等人,因此对类似治外法权这样的区别待遇,伤痛是刻骨铭心,代际相传。两岸四地既然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主权争议,至多只是互不否认治权。粤港澳大湾区内有数以万计台资企业,几十万台湾同胞,当某一台资企业或是台湾同胞,因商事案件走进大湾区商事法院的法庭时,他会发现大陆人可以找大陆律师当诉讼代理人,港澳同胞可以请港澳律师当诉讼代理人,唯有台湾同胞不能请台湾律师当诉讼代理人;坐在商事法院审判席上的法官,可能是大陆人、香港人、澳门人,唯独不可能有台湾的法律专家坐在审判席上;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商事法院裁判的准据法为大陆法律、香港法律、澳门法律,只有台湾法律不在其列。试想,此时这位台湾同胞将作何感想,他还会感觉他也是中国人吗?或是他能不自嘲自己在大陆地区至多不过就是个二等中国人吗?

前总统马英九在2020初曾经表示,两岸之间不存在国籍争议;这是根据两岸法律都完全正确的一句话,但是却在台湾社会招致不少非议。笔者必须指出,台湾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局面,两岸都有责任。

两岸的开放终必是双向并行,台湾地区早有行之多年,认可并执行大陆法院做出之裁判的法律规定。《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就规定了:「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前二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笔者建议,大陆当局可以在此基础上往前再跨出几步,我们看看会有怎样的结果。其实结果很容易预料,那就是两岸关系将更为融合,两岸商业将更为蓬勃发展,两岸的产业链将从制造业扩展到服务业,从台资企业扩展到台湾同胞。两岸从各个方面看起来,都呈现着一个走上快速迈向统一通道的良好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日前考察福建时曾经提及,两岸工作「要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要勇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有关单位若是能够深切领会习总书记「以通促融」四个字,尽速打造两岸四地行业标准对接,完善两岸营商环境融合。那么改善两岸关系的东风将完全可以自己一手创造,用不着等待那些个不必等待的台湾地区政党的表态,大势就能成,大局就能定。

(作者为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