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有子女者禁收养陆子女 大法官:该规定即刻失效

法院宣布有子女者禁收养陆子女「违宪」。(图/文化部网站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4日作出释字第712号解释,由于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其中台湾人收养其配偶的大陆子女,法院亦应不予认可部分,与宪法第二十二条保障收养自由的意旨及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不符,这部分「违宪」,该规定在宣布后即刻失效!

声请人男子汪少祥于前婚姻育有三女,再婚后欲收养其配偶与前夫所生的大陆地区子女,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认可收养,经法院依系争规定驳回;另一位陆籍配偶李依风原为大陆地区人民育有一子,改嫁到台湾后离婚,希望收养已在大陆办妥收养程序孤儿,向板桥地方法院(现为新北地方法院)声请认可收养,经法院依系争规定驳回。二声请人均不服,分别抗告及再抗告,均遭裁定驳回而确定,大法官将二案并案审理

大法官在声明稿指出,收养为我国家庭制度的一环,系以创设亲子关系为目的身分行为,借此形成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教养、抚育、扶持、认同、家业传承的人伦关系,对于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身心发展人格形塑具有重要功能。人民收养子女的自由,攸关收养人及被收养人之的格自由发展,应受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认定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抵触。

大法官宣告,该不能收养陆子女的规定即日起失效,也就是日后已有子女或养子女的台湾人,若想收养配偶的大陆子女,不会再受阻。

本次由司法院长赖浩敏担任主席,大法官苏永钦林锡尧、池启明、蔡清游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陈碧玉黄玺君罗昌发、汤德宗出席,秘书长林锦芳列席。会中通过之解释文、解释理由书,与大法官苏永钦、大法官陈春生、大法官黄茂荣及大法官陈碧玉分别提出的协同意见书,大法官叶百修、大法官罗昌发提出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陈新民则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均经司法院以院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