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钟案衍生诸庆恩冤案 高检署今声请再审

富商翁茂钟(如图)与法界人士不当交往,除有40名司法检调人员行政调查惩处,当年翁衍生的「诸庆恩伪造定存单冤案台湾高检署认为当年高等法院对诸庆恩案判决有诸多重大瑕疵,并以有新事证为由,今向高院声请再审。(本报资料照)

翁茂钟案衍生诸庆恩冤案,高检署吴怡明今说明声请再审理由。(陈志贤摄)

富商翁茂钟与法界人士不当交往,除有40名司法检调人员遭行政调查惩处,当年翁衍生的「诸庆恩伪造定存单」冤案,台湾高检署认为当年高等法院对诸庆恩案判决有诸多重大瑕疵,并以有新事证为由,今向高院声请再审。高检署强调,希望提再审能还诸庆恩清白,也还给家属公道

高检署认为,高等法院当年对于诸庆恩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例如提出百利达的统计表利息截本等资料,加上同案无罪被告均证称百利达的NCD有效,但高院当时却没有调查;此外,百利达银行1999年函复财政部函文,高院也未采纳。另外,高院民事庭判决则证明怡华公司当初并未因诸庆恩案受有任何损害。

高检署指出,1990年翁茂钟旗下的怡华公司以本票凭证向百利达银行(现改名法国巴黎银行)申请1000万美元信用额度,进行股票选择权投资,不料最后惨赔946万美元,无力偿还;百利达银行1997年向台北地院提告,要求怡华公司偿债。

此时,怡华财务副总吴仙富突向台南地检署自首,指当时用来向百利银行借款担保的本票及相关凭证,是他所伪造,与公司无关,时任南检承办检察官的曲鸿煜及检察长方万富采信其说法,予以起诉,台南地院则依伪造文书罪判吴仙富2年徒刑、缓刑3年,免关确定。

因吴仙富扛责,法院认定怡华不知情,判免赔946万美元确定后,翁茂钟转而向时任台北市调查处主任秦台生检举,指控百利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诸庆恩,涉嫌利用假的定存单向怡华追债,秦台生当年报请北检指挥侦办后,诸庆恩因此被起诉。

诸庆恩一审获判无罪,二审却改判4月徒刑、缓刑3年,诸除自己提上诉,亦请高检署为其利益上诉,但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诸抑郁离世,最高法院却对检方上诉部分,以被告死亡判决不受理,另诸上诉部分,则予以驳回,造成一案两种裁定结果离谱情形

怡华公司原本不是直接被害人,因诸庆恩被判有罪确定,遭怡华在免提500万诉讼费情形下,提告诸求偿5.4亿元,因诸病故,民事诉讼由诸的一对幼女承受;诸妻不堪折磨,抛弃继承,幼女则办理限定继承,直到2004年法院才判2人免赔确定。

翁茂钟案爆发后,司法院法务部分别针对与翁不当交往的司法检调人员进行调查,认定有40人有不当接触,包括侦办翁相关案件的前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曲鸿煜及检察长方万富、调查官秦台生与翁有不当往来,进行行政惩处。

法务部并要求高检署、台北地检署、台南地检署及台中高分检署,针对与翁茂钟有关的「怡华公司财务副总吴仙富伪造有价证券自首案」、「诸庆恩伪造定存单案」、「怡安公司内线交易案」及「应华炒股案」4案重启调查。高检署今针对「诸庆恩伪造定存单案」向高等法院声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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