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启惠弹劾案遭推翻 监委提不同意见书:翁证词反复、不应因人设事

美玉。(本报资料照)

启惠。(本报资料照)

监察院日前通过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在浩鼎案的第三版调查报告,指翁财产申报不实与违反利益回避。监委王美玉今提出不同意见书,指翁启惠是借名持有或赠与子女浩鼎股票证词反复不一,也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且监察制度采「刑惩并行」,翁启惠纵经刑事判决无罪,仍得予以惩戒监院对经弹劾及惩戒案提出再审,「应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议救济途径,不应就个案因人设事。」

翁启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监察院弹劾,法院公惩会都认定翁财产申报不实。去年监委换届,翁陈情,监察院司法狱政委员会本月10日通过第三版调查报告,逆转改认定翁无财产申报不实,也无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不但推翻过去调查报告,且创下「一案三查」纪录

王美玉今提出不同意见书指出,翁启惠在被诉贪污案件审理时,分别在调查局士林地方法院侦审期间,都明确供述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此有士林地院刑事确定判决可查;其次,翁启惠在监察院调查其财产申报案件及诉愿、公惩会审理时,都自认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财产申报不实案件诉愿补充理由时,才改口相关浩鼎股票早于2012年已赠与子女,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惩会答辩书,也改口1460张股票是子女的,但公惩会仍认定浩鼎股票为翁启惠借名持有。

王美玉质疑,翁启惠若改口主张浩鼎股票早于2012年已赠与子女,而非借名持有之事属实,何须在2014年4月向美国政府电报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申报出售郑某名下浩鼎股票271张的实质所得?且翁2018 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儿不可能有321万美元,是他以自有财产处分所得支付。

此外,国税局也认定翁启惠女儿名下3000张浩鼎股票系翁借贷 321万美元方式间接赠与,而非以翁女儿自有资金购买。再次证明 1460张浩鼎股票非其子女财产,而是翁启惠借名持有。

王美玉指出,监委办案系采「刑惩并行」原则,不因刑事在追诉中,行政责任就不追究;刑事无罪,不代表行政上没有责任。翁启惠的违失,纵经刑事判决无罪,仍得予以惩戒。而弹劾案文是依据当初调查报告而来,若认为弹劾有问题须先推翻原调查报告,也就是要先进行覆查。但根据监察法施行细则规定,覆查案件有3年时限,及必须未经纠正及弹劾;「此案经弹劾通过,因此不符合覆查规定。」

「正办应该是去检讨覆查机制有无问题,以及如何救济?」王美玉强调,弹劾案经审查会通过后,依公惩法规定监察院是当事人,「是否对提出弹劾案且经惩戒法院决议惩处后,提出再审推翻惩戒法院的判决,应该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议救济途径,不应就个案因人设事」,何况这次的调查报告是监察院对翁启惠个人提出的第三本调查报告。

针对翁启惠以监察院诉愿委员会2020年2月27日撤销财产申报处罚锾为由,作为新事实、新证据,向公惩会声请再审。王美玉也说,监院函复公惩会之核阅意见,已说明「行政裁罚虽撤销,但公惩会判决并不受诉愿决定效力之拘束,请公惩会本其权责依法判决。」最终公惩会仍驳回翁启惠再审,证明监院函复并无错误;公惩会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指的是依据「财产申报法」,亦即贪污罪嫌判决翁启惠无罪,但仍认为翁有申报不实违反财产申报法。

王美玉也指出,此案翁启惠提出两次再审都被驳回,公惩会惩戒的理由,除翁违反财产申报法,还包括违反中研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并非指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此案其他创作人均依相关规定揭露,只有翁并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