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蔡英文防的是「中共代理人」还是「民主自由」?

笔者认为所谓「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到底是在防对岸,还是在防人民,实令人感到困惑。(图/记者李毓康摄)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所副教授

总统英文提出于立法院下会期通过「中共代理人」的相关修法,以防止人民替中共宣传危害国家安全。只是立法院已通过《国家安全法》的修正,如今又想为「中共代理人」修法,既可能出现法律的相互冲突,且所要限制者恐不仅是中共,而是全民的表达自由。

1996年《国安法》增订第2条之1,规定人民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或其设立、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关于公务上应秘密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发展组织。若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违反第2条之1者,依据《国安法》第5条之1第1项,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条文中,所谓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刺探、搜集或发展组织等,处处充满模糊性,致难于适用。尤其我国《刑法》针对国防机密,已有《刑法》第109条为处罚,针对非国防机密,亦有《刑法》第132条为处罚,是否有必要对一个极难确定的预备行为来处罚,实有相当之疑问。

而在今年5月,立法院修正《国安法》第2条之1,并未将构成要件明确化,反而在第5条之1第1项将法定刑提高,即若属大陆以外地区,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若为大陆地区则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只是为了加重而加重的修法,强烈凸显其针对性

此外,此条文又新增泄漏或交付公务机密、刺探或搜集公务机密的行为类型,且于《国安法》第5条之1第2、3项,将违反效果分别规定为1到7年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除了同样有法律不明确的问题外,也会与《刑法》外患罪渎职罪章有关国家机密保护的法条,产生规范适用的冲突,致暴露修法的仓促与粗糙性。

又此次修法新增《国安法》第2条之2,即国家安全之维护,应及于中华民国领域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这明显是针对网际网路言论而来。只是此条文到底仅是宣示,抑或是授权给国安机关,可以在无法院的令状同意下,即可以空泛的国家安全为理由而毫无限制地搜索与扣押网路上的言论,就让人感到质疑。

而如今,执政者又欲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新增第33条之4,禁止人民为中国大陆党政军机关、相关团体或其派遣人之代理人,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以及新增第33条之5,禁止人民与中国党、政、军机关及相关团体或其代理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之政治宣传等。凡此规定,比之于《国安法》的条文,充满更多、更不确定的用语,必会流于主管机关的恣意认定,也等同阻绝任何的两岸交流,亦会对言论自由造成最严重的箝制。故所谓「中共代理人」的修法,到底是在防对岸,还是在防人民,实令人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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