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藏再挖?3男涉盗卖65万元林木 「没有工整的锯切痕迹」判无罪
2名李姓及1名潘姓男子2013年被检察官提起公诉,指控同年11月间某日「以不明方式窃取」一批市价将近65万元的珍贵林木,先是埋藏在民生二溪堰塞湖附近的土里,等到政府开放捡拾漂流木后,再挖出林木贩卖。对此,桥头地院认为林木没有工整的锯切痕迹,检方也没提出可证明3人以不详方式取得树木的证据,因此判3男无罪。
检方指控李姓、李姓及潘姓3名男子2013年11月8日前某日,以不明方式窃取16、17林班地内国有林的产物,包括樟树、乌心石、牛樟、榉树、红桧等8棵珍贵林木,并先将树木埋在民生二溪堰塞湖附近土里;接着依据设籍于那玛夏、桃源及茂林之原住民优先开放捡拾漂流木的规定,等到高雄市政府公告后,再将林木挖出。
根据判决书,3男在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的核准下,可使用怪手2部、吊车1部、搬运车4部,进出入旗山溪那玛夏区老浓溪床。3人便以此为由,前往民生二溪堰塞湖附近将林木挖出,再搬运并堆放至承租土地堆放并贩售。
屏东林管处人员则称,当年菲特台风过后,10月29日前便已将那些区域清理干净,不可能再有贵重木材,当时贵重或大径级之漂流木也已全部注记,并于10月9日运回保管。检方认为,3男并非在合法捡拾漂流木的期间,取得这批林木。
桥头地院法官勘验后认定,虽然每支树木皆布满砂土,但无锯切痕迹,该林木应为漂流木,并指出,林管处人员巡视清理漂流木的路线及区域,与3人捡拾漂流木的范围不一致,也无法证明具体窃取方式,因此判3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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