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二男童遭妈妈不当管教 社工意外发现失明伯公「摸他鸡鸡」
小二男童遭妈妈不当管教,社工介入后意外发现失明伯公「摸他鸡鸡」。(图:shutterstock/达志)
桃园1名小二男童小志(化名),2020年7月跟着妈妈及2名弟弟转学到花莲后,与双眼失明的伯公同住,期间妈妈带着2名的地回到桃园,只留下他与伯公同住,没想到伯公竟摸上他的床「在房间内摸我的鸡鸡」,后来因为小志被妈妈不当管教,社工介入后得知此事,法院审理后依犯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子为强制猥亵罪,判处伯公有期徒刑3年3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小志于2020年7月转学至花莲县就读国小二年级,期间,与伯公同住于2020年7月至8月间某日,利用小志母亲携同另2位儿子前往桃园而独留小志在家期间,在伯公之房间内,伯公先以手探索到小志所在位置,再以双脚压制住小志以防止逃脱,因而违反小志意愿,以手抚摸及上下套弄小志之生殖器,猥亵行为1次。
小志因遭妈妈不当对待,社政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始开始介入,而对小志为定期家庭访视,然早疗社工于2022年4月13日至被告家中进行服务时,听到小志妈妈与被告在闲聊时,提及被告有对小志为性猥亵举动,因而通报花莲县政府社会处。
审理时辩护人以,被告为全盲之视障者,因被告无法看到甲男采取何种反击措施,甲男应可轻易挣脱被告之束缚,是纵被告确有触摸甲男之生殖器,其触摸时间因仅有几秒,是被告仅有能力乘甲男不及抗拒之际而为触摸,仅成立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罪等语为被告辩护。
法官审酌,被告为满足自身性欲,见甲男稚幼可欺,而违反甲男之性自主意愿,对于幼小之甲男为强制猥亵行为,严重戕害甲男之人性尊严,对甲男之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实不应轻纵。依犯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子为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3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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