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15足岁 重新评估保单

「保险法」第107条历经多次修法,曾引起社会讨论有危及儿童生命安全之虞,因此在2010年2月3日改为未满15足岁之前,身故仅能加计利息退还已缴保费。不过,一旦遇到天灾或是重大交通事故,也会造成未满15足岁的小孩,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争议。

因此,依2020年6月修正保险法第107条之规定,「以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之约定于被保险人满15岁时始生效力。前项丧葬费用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七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之一半」,并依保险法第135条规定于伤害保险准用之。

换言之,以人寿保险来看,未满15足岁的小孩身故时,保险公司可在限额内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有关遗产税丧葬费扣除额的一半,目前为新台币61.5万元,提供被保险人在满15岁前死亡丧葬费用保险金的保障。

因应此次法规调整,各家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及伤害保险商品皆同步完成修正,寿险业者提醒,民众应定期检视先过去为子女投保的保单是否合适,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妥善安排规划。此外,当小孩满15足岁时,不妨重新检视相关保障需求,才能在风险来临之际,发挥真正的保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