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多元治理的法律保障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提示:《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结校外培训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有利于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作者|穆中杰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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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教育部官网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这是我国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校外培训作出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治理工作。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指出,要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总结校外培训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法治化,有利于推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明确校外培训必须遵循公益性原则。何谓“校外培训”?《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遵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共同要求。对此,《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校外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将校外培训定位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外培训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三是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对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定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明确校外培训多部门协同监管职责。《征求意见稿》将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征求意见稿》理顺了校外培训的监管体系。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对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而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对于科技、文旅、体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而言,国务院有关部门是相应领域校外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标准和强化资质监管,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专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的行业管理工作。二是实行事前审批。规定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科技、文化等其他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事中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执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检查、询问、查阅或复制相关材料,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四是强化事后监管。规定违反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许可范围培训、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竞赛等行为的,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制度。一是明确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及人员资质规定。机构名称方面,为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性特点,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大众,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人员管理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资质。二是明确有关培训材料的规定。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明确有关培训收费及监管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费用的用途,规定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对于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确保预收费用的合规使用。四是明确有关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的规定。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填报、更新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明确鼓励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供给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为此,《征求意见稿》创设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定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从而引导校内校外共建良好教育生态。

明确校外培训活动的法律红线。一是规定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教研人员”禁入校外培训,以营造更公平的教学考试环境。二是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三是规定校外培训应当安排在培训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之外的时间,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四是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本文为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新时代理工科高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1SJGLX1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