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彦安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谢彦安:泵送业不当加水 供应商遭殃
谢彦安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 谢彦安
以现今国内营造工程、民间建筑作业流程及模式,一般来说,预拌混凝土材料送至施工现场时属半成品状态,需透过泵浦车压送至目标位置进行浇置,此一过程中若发生遭加水而导致混凝土品质变异。谢彦安指出,后续发生的法律责任、求偿归属,应分别从业主、营造厂、预拌混凝土厂与泵送业来一一探讨。
谢彦安表示,一般而言,如工地现场发现压送车加水,又经过后续相关检验发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营造厂可以依照与泵送业间的压浆合约进行求偿、或依照民法承揽篇的瑕疵担保责任等规定求偿,求偿范围包含拆除重作或补强等费用。
但因为民法承揽篇之民法第514条,求偿上有一年短期时效限制,常常营造业于工地现场发现压送车加水,到真正向泵送业求偿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此时,营造业常转头向混凝土厂求偿强度不合格之部分。
因为混凝土厂与营造业间的供料合约,属于买卖契约之性质,可以依照债务不履行求偿,有15年时效,故混凝土厂就可能要背负被求偿风险。
另一种状况,因为压送车加水往往不容易发现,如其有加水但未被发现,但因加水导致混凝土厂供料混凝土中的水泥量等配比遭稀释,致后续混凝土相关强度试验不合格,因此混凝土厂反遭认定违约而被营造厂求偿,相当于背负莫须有罪名,此时法律责任越趋难以厘清。
谢彦安指出,要避免混凝土施工中遭二次加水情况,可从推动工程由第三方单位进行验证或建筑履历方向努力。施工中由第三方公正单位派人到场监督,包括灌浆之前中后进行检查等,确保施工之安全性。